大理院统字第87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7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7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7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预审中未能将被告传唤或勾摄到庭虽经调查证据自可毋庸遽予终结至计算审限应自被告能传唤拘摄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