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已嫁之女犯奸须夫族无告诉人时母族之尊亲属方有告诉权如夫族尊亲属舍弃告诉权母族尊亲属即不得再行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