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两县会审判决自属违法应据当事人不服予以撤销发回更审惟虽为会审之形式而并未参与评议判决者仍认为有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