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8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8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8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9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硫磺为军用爆裂物如有私制私运者应依刑律第二○五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