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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0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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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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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已经判决之债权若债务人宣告破产应与他债权者平等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