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9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9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缓刑期内更犯罪者其撤销缓刑权应在更犯罪之审判衙门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