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银行兑现时所发债券其后券价虽跌债务人持向原行加息赎取押款自无拒绝之理至存款如在跌价之前应照付现款或补贴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