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93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3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93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3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抢亲如别无义绝情事自不能据为离异之原因惟察其情形已难相处自可妥为劝谕无以职权迳予判离之理

  债务人借他人不动产作担保品至执行时如物主对于其借供担保之事实并无争执自可依试办章程为查封受理之处分

  保人无论是否人钱并保除对于代债务人清偿一层并无争执外自应另案办理不能于执行债务人案中迳予扣押

  童养媳虽未成婚子死另许然既因交有聘金发生童养关系则援孀妇再醮之例子父自可主婚

  丈量地亩自应以当事人买卖当时之意思为准如意思不明即以当时该地通行之丈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