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94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4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94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4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翁姑夫均亡庶母如向管家政变卖遗产自系代理性质其媳主张变产不能同意即应证明此项行为未经委任不在代理家务范围之内始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