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洋宪章
1941年8月14日
本作品收录于《国际条约集1934-1944

译自国联条约集204册384-387页英文本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罗斯福和联合王国国王陛下政府代表首相丘吉尔经过会晤,认为他们两国国策中某些共同原则应该予以宣布。他们对于世界所抱有的一个美好未来局面的希望是以此项政策为根据。
  (一)两国井不追求领土或其他方面的扩张。
  (二)凡未经有关民族自由意志所同意的领土改变,两国不愿其实现。
  (三)尊重各民族自由选择其所赖以生存的政府形式的权利。各民族中的主权和自治权有横遭剥夺者,两国俱欲设法予以恢复。
  (四)两国在尊重它们的现有义务的同时,力使一切国家,不论大小,胜败,对于为了它们的经济繁荣所必需的世界贸易及原料的取得俱享受平等待遇。
  (五)两国愿意促成一切国家在经济方面最全面的合作,以便向大家保证改进劳动标准,经济进步与社会安全。
  (六)待纳粹暴政被最后毁灭后,两国希望可以重建和平,使各国俱能在其疆土以内安居乐业,并使全世界所有人类悉有自由生活,无所恐惧,亦不虞匮乏的保证。
  (七)这样一个自由,应使一切人类可以横渡公海大洋,不受阻碍。
  (八)两国相信世界所有各国,无论为实际上或精神上的原因,必须放弃使用武力。倘国际间仍有国家继续使用陆海空军军备,致在边境以外实施侵略威胁,或有此可能,则未来和平势难保持。两国相信,在广泛而永久的普遍安全制度未建立之前,此等国家军备的解除,实属必要。同时,两国当赞助与鼓励其他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以减轻爱好和平人民对于军备的沉重负担。

弗兰克林·罗斯福

温斯顿·丘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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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本作品 摘自国际联盟的一份正式文件。1946年国际联盟解散时,国际联盟的财产被移交给联合国。联合国的政策是将其大部分文件保留在公共领域,以便“尽可能广泛地传播联合国出版物中的想法(包含)”。

根据联合国Administrative_Instruction_ST/AI/189/Add.9/Rev.2(仅供英文版), 这些文件在全球范围内属于公有领域:

  1. 官方纪录(会议、逐字、摘要记录等);
  2. 带有联合国标志发布的文献;
  3. 主要设计通知公众关于联合国活动的公开信息资料(不含供销售的公开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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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本作品现时在大中华两岸地区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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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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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别名发表,确实作者身份不明(包括仅以法人名义发表),在两岸四地、马来西亚以及新西兰属于公有领域。但1961年发表时,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国仍然足以认为有版权到发表95年以后,年底截止,也就是2057年1月1日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权在原作地尚未过期进入公有领域。依据维基媒体基金会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极容忍处理,不鼓励但也不反对增加与删改有关内容,除非基金会行动必须回答版权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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