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雇劳工时劳动市场变动趋势评估委员会组织办法 (民国110年)

大量解雇劳工时劳动市场变动趋势评估委员会组织办法 (民国103年) 大量解雇劳工时劳动市场变动趋势评估委员会组织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劳动部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6月16日
#中华民国92年7月16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资三字第092003962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22318号公告第2条第3款所列属“行政院主计处”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计总处”管辖
  1. 中华民国103年5月13日劳动部劳动关3字第1030125987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 中华民国110年6月16日劳动部劳动关3字第1100126438B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掌握劳动市场变动趋势,应设劳动市场变动趋势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置委员十三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机关指派人员兼任之;其馀委员,由中央主管机关就下列人员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机关代表三人。
二、国家发展委员会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计总处代表一人。
四、财政部代表一人。
五、经济部代表一人。
六、专家学者五人。
前项委员,任一性别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3条
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4条
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搜集大量解雇劳工之事业单位相关资讯。
二、分析事业单位大量解雇劳工之原因。
三、评估及分析预警通报相关资讯。
四、研议相关劳动或就业政策之建议。
第5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将劳动情势及本法第十一条预警通报等相关资讯,按季提供委员进行评估及分析。
第6条
委员会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个月开会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
委员会认有必要时,得邀请中央主管机关或地方主管机关派员列席说明。
第7条
委员会开会时,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决议事项须有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8条
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中央主管机关派兼之;所需工作人员,由中央主管机关指派现职人员兼任之。
第9条
委员会因执行任务所知悉之相关资料或专案研究报告等,于中央主管机关未对外发表前,委员应尽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揭露。
第10条
委员为无给职。但专家学者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第11条
委员会所需经费,由中央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之。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