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条例 (民国88年1月)

契税条例 (民国82年) 契税条例
立法于民国88年1月14日(非现行条文)
1999年1月14日
1999年1月27日
公布于民国88年1月27日
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019740 号令
契税条例 (民国88年6月立法7月公布)

中华民国 29 年12 月 18 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7 条
中华民国 31 年 5 月 25 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2 条

中华民国 32 年 4 月 30 日 制定25条
中华民国 32 年 5 月 15 日公布1.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5 条
中华民国 34 年 3 月 31 日 修正第16条
中华民国 34 年 4 月 17 日公布2.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6 条条文
中华民国 35 年 6 月 18 日 修正第3条
中华民国 35 年 6 月 29 日公布3.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39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第13条
中华民国 39 年 10 月 27 日公布4.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1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42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第2, 13, 17, 24条
中华民国 42 年 11 月 27 日公布5.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2、13、17、24条条文
中华民国 56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全文33条
中华民国 56 年 12 月 30 日公布6.总统(56)台统(一)义字第 654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33 条
中华民国 62 年 8 月 21 日 修正第14条
中华民国 62 年 8 月 30 日公布7.总统(62)台统(一)义字第 3970 号令修正公布第 14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2 年 7 月 9 日 删除第31条
中华民国 82 年 7 月 30 日公布8.总统(82)华总(一)义字第 3703 号令公布删除第 3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8 年 1 月 14 日 修正第3条
中华民国 88 年 1 月 27 日公布9.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019740 号令修正公布第 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8 年 6 月 22 日 修正第2, 3, 12, 14, 16, 19, 23, 25条
删除第20至22, 27, 28条
中华民国 88 年 7 月 15 日公布10. 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16274080 号令修正公布第 2、3、12、14、16、19、23、25 条条文;并删除第 20、21、22、27、28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0 年 5 月 29 日 增订第7之1, 14之1条
修正第33条
中华民国 90 年 6 月 13 日公布11. 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115810 号令修正公布第 33 条条文;并增订第 7-1、14-1 条条文;并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90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 9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第24条
中华民国 9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1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323271号令修正公布第 24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9 年 4 月 20 日 修正第4, 5, 13条
中华民国 99 年 5 月 5 日公布1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110341号令修正公布第 4、5、13 条条文

第一条

  契税之征收,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二条

  不动产之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者,均应购用公定契纸,申报缴纳契税。但在开征土地增值税区域之土地,免征契税。
  前项核定契纸,由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统一印制,其格式由省(市)政府定之。

第三条

  契税税率如左:
  一、买卖契税为其契价百分之六。
  二、典权契税为其契价百分之五。
  三、交换契税为其契价百分之二˙五。
  四、赠与契税为其契价百分之七˙五。
  五、分割契税为其契价百分之二˙五。
  六、占有契税为其契价百分之七˙五。

第四条

  买卖契税,应由买受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申报纳税。

第五条

  典权契税,应由典权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申报纳税。

第六条

  交换契税,应由交换人估价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报纳税。
  前项交换有给付差额价款者,其差额价款,应依买卖契税税率课征。

第七条

  赠与契税,应由受赠人估价立契,申报纳税。

第八条

  分割契税,应由分割人估价立契,申报纳税。

第九条

  占有契税,应由占有不动产依法取得所有权之人估价立契,申报纳税。

第十条

  先典后卖者,得以原纳典权契税额,抵缴买卖契税。但以典权人与买主同属一人者为限。

第十一条

  依法领买或标购公产及向法院标购拍卖之不动产者,仍应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二条

  凡以迁移、补偿等变相方式支付产价,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者,应照买卖契税申报纳税;其以抵押、借贷等变相方式代替设典,取得使用权者,应照典权契税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申报契价,未达申报时当地不动产评价委员会评定之标准价格者,得依评定标准价格计课契税。但依第十一条取得不动产者,不在此限。
  不动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由财政部定之。

第十四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征契税:
  一、各级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立学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动产。但供营业用者,不在此限。
  二、政府经营之邮政、电信事业,因业务使用而取得之不动产。
  三、政府因公务需要,以公有不动产交换,或因土地重划而交换不动产取得所有权者。
  四、因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者。
  五、家庭农场因扩大经营规模或共同经营,在同一农产专业区内交换农业用地,经直辖市或县(市)农业主管机关证明者。
  家庭农场为扩大经营面积,购置农业用地于取得后持有农业用地之总面积在三公顷以下者,其契税减半课征。但取得后继续经营不满五年者,补征其已减征之契税。

第十五条

  依前条规定免税者,应填具契税免税申请书,并检附契约及有关证件,向主管稽征机关声请发给契税免税证明书,以凭办理权利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应于不动产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契约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请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具契税申报书表,检同产权契约书状凭证,向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契税。
  不动产移转发生纠纷时,其申报契税之起算日期,应以法院判决确定日为准。

第十七条

  主管稽征机关收到纳税义务人之契税申报书表暨所附证件,应即填给收件清单,加盖机关印信及经手人名章,交付纳税义务人执存。

第十八条

  主管稽征机关收到纳税义务人契税申报案件,应于十五日内审查完竣,查定应纳税额,发单通知纳税义务人依限缴纳。
  主管稽征机关对纳税义务人所检送表件,如认为有欠完备或有疑问时,应于收件后七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补正或说明。

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应于稽征机关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后三十日内缴纳,并凭收件清单领回原缴证件。

第二十条

  纳税义务人接到纳税通知书后,如发现记载或计算有错误时,应于通知书送达后十日内,向该管稽征机关查对或申请更正。
  前项申请更正案件之纳税期限,应自纳税义务人接到稽征机关更正通知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对于稽征机关核定之税额如有不服,应于纳税期限内缴纳二分之一税款,于纳税期限后十日内,叙明理由,检同证明文件申请复查。
  稽征机关收到申请复查案件,应于十日内复查决定通知之。
  纳税义务人对于复查决定税额仍有不服时,应补足其馀税款后,始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凡经复查诉愿或行政诉讼确定后,应予退还之溢缴税款,主管稽征机关应于复查决定通知书发出之日,或收受诉愿决定书及行政法院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纳税义务人。
  前项应予退还之溢缴税款,主管稽征机关应自缴纳该项税款之日起,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依当地银行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退还。

第二十三条

  凡因不动产之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及占有而办理所有权登记者,地政机关应凭缴纳契税收据办理权利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不依规定期限申报者,每逾三日,加征应纳税额百分之一之怠报金。但最高以应纳税额为限。

第二十五条

  纳税义务人不依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者,每逾三日,加征应纳税额百分之一之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前条之怠报金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应纳契税,匿报或短报,经主管稽征机关查得,或经人举发查明属实者,除应补缴税额外,并加处以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罚锾。

第二十七条

  不依规定领用公定契纸者,责令缴价补领,并处以五十元之罚锾。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遇有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权利时,以乡、镇(区)公所为监证,按价抽取百分之一监证费,列入预算,充该乡、镇(区)公所经费。
  取得权利人依公证法作成公证书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契税由直辖市及县(市)税捐稽征处征收或乡、镇、市、区公所代征之。

第三十条

  在规定申报缴纳契税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申报或缴纳者,应于不可抗力之原因消灭后十日内,声明事由,经查明属实,免予加征怠报金或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删除)

第三十二条

  告发或检举纳税义务人逃漏、匿报、短报或以其他不正当之行为逃税者,稽征机关得以罚锾百分之二十奖给举发人,并为举发人绝对保守秘密。
  前项告发或检举奖金,稽征机关应于收到罚锾后三日内,通知原检举人,限期领取。
  公务员为举发人时,不适用本条奖金之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