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与分娩后女性及未满十八岁劳工禁止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认定标准 (民国106年)
妊娠与分娩后女性及未满十八岁劳工禁止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认定标准 民国106年8月10日 制定机关:劳动部 2017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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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 本标准依职业安全卫生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 第2条
- 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所定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认定标准如附表一。未满十五岁者,不得从事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所定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
- 第3条
- 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定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认定标准如附表二。
- 第4条
- 本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定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认定标准如附表三。
- 第5条
-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 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