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家栋寻衅滋事案 (2020) 豫 0191 刑初 566 号刑事判决书

孙家栋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2020) 豫 0191 刑初 566 号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1日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20) 豫 0191 刑初 566 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家栋,男,1979 年 4 月 27 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本案,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同月 22 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同年 12 月 3 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苏朝帅、李苏敬,河南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一部刑诉 [2020] 10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家栋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国家安全,本院决定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涉及国家安全,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延长审限三个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家栋及其辩护人苏朝帅、李苏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 年 8 月至 2019 年 11 月期间,被告人孙家栋在境外推特网站上申请账号 @BRAVEHEART8964, 用户名为“自由雄心”,后被告人孙家栋在推特网站大量散布涉及国内重大事件、严重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混淆视听,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用户名为“自由雄心”(推特账号:@BRAVEHEART8964)的推特用户页面,该用户共转发、评论、发布涉港、涉台、涉疆、涉警、反共等内容 305 条,关注其他推特账户 136 个,被 27 个其他推特账户关注。经核实,被告人孙家栋发表的不当言论中,参与评论的网民 95 人次,参与点赞的网民 168 次,参与转推的网民 10 人次。

2019 年 11 月 13 日,被告人孙家栋经电话通知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人孙家栋的供述和辩解,河南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核实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发表言论信息、手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孙家栋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家栋有期徒刑九个月,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家栋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遂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家栋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家栋在推特上发表的言论对国内社会秩序影响有限,且被告人孙家栋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孙家栋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 年 8 月至 2019 年 11 月期间,被告人孙家栋在境外推特网站上申请账号 @BRAVEHEART8964, 用户名为“自由雄心”,后被告人孙家栋在推特网站大量散布涉及国内重大事件、严重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混淆视听,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用户名为“自由雄心”(推特账号:@BRAVEHEART8964)的推特用户页面,该用户共转发、评论、发布涉港、涉台、涉疆、涉警、反共等内容 305 条,关注其他推特账户 136 个,被 27 个其他推特账户关注。经核实,被告人孙家栋发表的不当言论中,参与评论的网民 95 人次,参与点赞的网民 168 次,参与转推的网民 10 人次。

2019 年 11 月 13 日,被告人孙家栋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告人孙家栋的供述和辩解,河南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核实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发表言论信息、手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家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孙家栋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家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家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11 月 22 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 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2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国华
审 判 员 李金波
审 判 员 李 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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