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正义
作者:陆费逵
民国七年
1918年
本作品收录于《教育文存
出自《教育文存》卷二,西北大学出版社2019年整理重版。

孝为吾国伦理之本原,然论者以为害国家者之罪魁。留美某君有“论吾国教孝之流毒”一篇,几视父母皆蛇蝎虎狼,一若共和国民,必反孝为仇而后可。实则某君以刺激过甚,于是摘取吾国世俗之谬说,视为吾国之天经地义而痛下针砭。其含至理精义之学说,则存而不论也。吾以为孝道在我国当绝对保存,不过条件上有所商榷耳。

吾国教孝条件之最著者,莫过孔子曾子孟子所说。兹录数节如下。

孔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孔子曰:小人能养其亲。君子不敬,何以辨之。

孟子曰: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守孰为大,守身为大。不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闻之矣。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未之闻也。孰不为事。事亲,事之本也。孰不为守。守身,守之本也。

孟子曰: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奕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

孟子曰: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一乐也。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乐也。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

曾子曰: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所,以其饮食终养之。孝子之身终,终身也者。非终父母之身,终其身也。是故父母之所爱,亦爱之。父母之所敬,亦敬之。至于犬马尽然,而况于人乎?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不辱,其下能养。

曾子曰:身,父母之遗体也。行父母之遗体,敢不敬乎?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战阵无勇,非孝也。五者不遂,灾及其亲。敢不敬乎?

以上所列论孝之说,其圆满实无待言。孝为百行之本,非虚语也。彼引以为病者,辄以“父要子死不可不死”为言。此吾所谓谬说也。不然,孔子责曾子受父杖,而有小杖则受大杖则走之语。是孔子并未许父之杀子,亦不许子之受杀也。论者又以“割股疗亲居丧毁身”为言,不知此更谬说也。《礼》曰:“居丧之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又曰:“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遍稽古昔圣贤,何曾有割股疗亲之言语与事实,亦何曾有居丧毁身之言语与事实哉。论者又以“九世同居”为诟病,不知此乃叔世励俗之举。古者父子异宫,别籍异财。而三代贵族子姓,且别为一氏,何尝有数世同居者哉。论者又以“丧葬之奢侈”及“蔽于风水”为病,不知此尤后代之陋俗。孔子曰:丧与其易也宁戚。风水则更不知始于何时矣。

吾以为孝道为吾国伦理特色,必当保存。惟谬说陋俗,必屏弃之。其保存之条件如下。

甲、尽力供养父母,无力者菽水承欢亦孝也。

乙、恭敬父母。

丙、父母有过,则和婉谏之,使归于正。

丁、努力为人,居处庄敬,治事忠勤,爱国信友。为官吏,则勤慎廉。任军役,则有勇知方。

戊、友于兄弟,和乐妻子,厚亲睦邻,恤老怜贫。

己、戒种种不正之行为。

庚、丧葬视家之有无。虽桐棺三寸,不封不树,亦孝也。丧服三年,照常治事。

辛、岁时致祭追念。

总之礼本于人情,不过仪节当随时变迁而已。其根本固与人类相终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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