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
(198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履行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省人大常委会应在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开会之前一个月,将大会的主要议题通知省人大代表,以便代表就地视察,了解情况,征求意见,为出席大会进行准备。
二、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各有关部门,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认真办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
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到各地视察工作时,要联系当地的省人大代表,了解有关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四、省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视察工作和专题调查研究。
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接待来访的省人大代表。代表要求会见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系安排。
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期向省人大代表提供专用信笺和专用信封,便于代表随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对省人大代表的来信,要认真处理,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待。需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要告知来信代表。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并抄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及时向省人大代表寄送省人大常委会《会报》和有关文件、材料,以便代表了解情况,开展工作。
八、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市、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在本地的省人大代表。可以本着就近和便于活动的原则,建立省人大代表小组,也可以与市、县人大代表联合编组。代表小组活动的时间、内容,根据市、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进行。省人大常委会要经常了解代表的活动情况,注意总结交流经验。
九、省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市、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应邀请本市、县选举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代表如因故不能列席会议,可告知邀请单位。市、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和重要活动,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必须尊重省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便利。
十、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1980年10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试行)》即停止执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