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严格取缔和禁止手工卷烟生产销售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文件
义工商姚字1758号
1963年9月28日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严格取缔和禁止手工卷烟生产销售的通知

各专员公署,各市、县人民委员会:

近两年来,手工卷烟逐渐大量发展,已从农村集镇蔓延到中小城市,制造手工卷烟工具及代客加工切制烟丝的也逐渐增多,经营手工卷烟的人员中有下放职工、居民、商贩、未考取学校的学生,也有个别在职职工参加,甚至还有雇用工人经营的。生产手工卷烟所需的烟叶,多半是来自集市贸易,也有烟贩送货上门的,所需的盘纸和包装盒皮纸,有的是从纸厂托运途中盗窃,有的是从烟厂、纸厂、印刷厂盗窃,有的是造纸厂销毁的废品在处理中流出来的,也有的是通过其他关系搞到的。

手工卷烟质次价高,如任其蔓延,不仅影响原料的合理使用,而且容易偷漏税收,助长投机倒把的资本主义活动,有的地方已出现有冒牌烟和假烟。一些城市小商小贩用拣来的烟头,未经消毒处理,就制成卷烟出售,对人民的健康也有很大的危害,因此,必须根据中央的指示,对自发的地下卷烟工厂和手工卷烟坚决予以取缔,这些工厂作坊、摊贩的原料和产品,由供销社和商业部门分别收购或处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央决定,卷烟只能由轻工业部所属烟厂生产,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机制或手工卷烟。现在生产手工卷烟的厂、店、社、组,必须立即停止,严加取缔。现存的手工卷烟,一律由市、县商业局指定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手工卷烟。从事手工卷烟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存的烤晒烟,按照收购牌价,一律由市、县供销社按质论价予以收购,上报省供销社会同轻工业厅统一分配供应各地烟厂使用。所积存的盘纸,一律由市、县轻工业局(工业局)收购,上报省轻工业厅统一分配供应当地或附近烟厂使用,不能使用的碎盘纸应监督销毁。

二、禁止制造、出售手工卷烟生产工具。各地生产销售单位现存的手工卷烟工具,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处理或者销毁。现存的切烟机,可以由批准保留的烟丝厂作价收购使用,但应造具清册报省轻工业厅转报轻工业部备案;多余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处理或者销毁。

三、对于从事生产、贩卖手工卷烟工具和手工卷烟的无证工商户,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四、机制卷烟必须使用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的商标,并印有生产厂名。今后严禁生产和销售无商标的白纸包装或所谓“加工”、“试销”牌等卷烟的生产和销售。对冒牌烟和假烟,必须严加取缔。

五、卷烟纸一律不准进入集市贸易自由买卖或作为清仓物资转让。纸厂不得以卷烟纸(包括废次品的盘纸与平版纸)换原料。严禁以卷烟纸作为奖售协作物资,以防流入市场,给手工卷烟生产者以可乘之机。各地烟厂、纸厂、印刷厂应加强对卷烟纸、烟盒纸、铝纸、封签纸的管理,订立检查制度,严格防止能够利用的各种卷烟用纸流出厂外。现存的和今后生产的各种废弃卷烟用纸,盒皮纸,应由生产厂指定科室负责监督销毁不准流出厂外。

以上规定,请即布置,认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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