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1225刑初77号

2016年4月14日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女,于广东省惠东县,初中文化,农民,系广东省惠东直达号传媒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曌,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同年4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张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曾某在其所属的惠东直达号传媒有限公司的内部员工微信群中,看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转发来的一段带有死人的视频和文字信息,文字描述此视频为发生在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因拆房引发的命案。被告人曾某明知该视频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七人死亡,然其为提高微信公众号阅读量及获取公司奖励,从该视频中截取了4张图片,对文字内容进行了复制、粘贴、删减,与截图配合,编辑成一篇图文信息,制作了以“一家七又横尸满地!现场惨不忍睹,太恐怖了!”为标题的文章,于2015年10月24日18时22分在其具体负责的惠东直达号传媒有限公司互联网微信公众号“惠东直达号”(微信号×××)上对公众发布,该信息发布后,迅速传播,截止到2015年10月25日上午11时39分,被阅读达十万余次,引起不明真相的网民纷纷发表评论,导致广大网民对政府不信任,对社会不满,造成网络公共空间秩序的严重混乱。后经阜南县公安局查证,被告人曾某编造的该信息为虚假信息。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据此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其编辑的信息系徐某安排的,没人告知她视频的真实事件是交通事故,信息阅读点击量与其收入没有关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曾某散布传播虚假信息,其行为应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同时曾某具有自首情节,发现涉案信息系虚假信息后及时删除,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曾某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系广东省惠东县惠东直达号传媒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编辑工作。2015年10月24日13时许,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从他人处接收一段视频,并转发于公司内部群,附文字描述称视频内容系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发命案致七人死亡。被告人曾某为了提高其负责的公司微信公众号“×××”的阅读量从而收取广告费用,在明知该视频的真实事件系一起交通事故后,仍使用公司电脑将视频内容截图并编辑文字说明,以“一家七又横尸满地!现场惨不忍睹,太恐怖了!”为标题制作了一则虚假信息,并于当日18时22分在其负责的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对公众发布。截止至次日11时39分,该虚假信息点击阅读量超过十万次,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阜南县苗集镇外出务工人员对家乡的社会治安及当地政府工作不满。后该公司接到阜南县公安局电话,将虚假信息删除,在同一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辟谣信息,并转发阜南县公安局的声明,称阜南县苗集镇未发生命案,涉案信息系虚假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阜南县公安局苗集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辖区内近两年未发生过因拆房纠纷引发打架致使7人死亡的命案,网传信息属于故意编造的虚假消息。

2、阜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以来,该县公安局没接到致七人死亡的命案报警。

3、营业执照,证明惠东直达号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3日,法定代表人徐某。

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2015年10月24日18时22分,惠东直达号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公众号“惠东直达号”发布“一家七又横尸满地!现场惨不忍堵,太恐怖了!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发的一起特大恶性杀人命案,县城的小混混把对方一家七又活活打死,目前阜南县政府已封锁消息”的新闻,并配有图片4张,截止至次日11时39分,该条信息阅读次数超过十万余次,引起不明真相的网民对此信息留言评论,均表示对社会治安不满,对政府公信力提出质疑。

5、惠东直达号内部群截图,证明2015年10月24日,徐某在惠东直达号内部群内发布一段视频,并配有文字称:这是发生在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发的一起特大恶性杀人命案,认为自己吃了亏、又有点社会关系的凶手找来县城的小混混把对方一家七又活活打死,目前阜南县政府已封锁消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做为一个有良知的人怎么能够接受凶手如此狠毒、目无王法、逍遥法外,希望有正义感的人都能转发这个视频早日将这伙凶手绳之以法。

6、惠东直达号网页截图,证明2015年10月24日,曾某通过名为“惠东直达号”的微信公众号编辑标题为“一家七又横尸满地!现场惨不忍睹太恐怖了”的新闻在网络上发布。后被不明真相的众多网民在该信息下面留下长达近92页的评论,给当地政府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次日,曾某在惠东直达号上发布辟谣信息,称上述信息属于故意编造的虚假信息。

7、惠东直达号内部群聊天截图,证明2015年10月25日凌晨,曾某在公司群内聊天,好友孙某提醒其信息可信度不高,为怕麻烦要其规避政府字眼。10时许,徐某因其编造的信息点击率高,奖励其红包。11时许,孙某在群内称安徽警察打电话讲内容系编造,曾某将奖励红包退还老板徐某。

8、商城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现场图片,证明2015年10月11日15时许,河南省商城县双椿铺镇三教洞村三教洞庙区内,村民谢长友驾驶送货的三轮摩托车返回途中,9名村民搭乘其三轮车,在庙内失控撞至庙内墙上,致6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途中死亡,共死亡七人,另有三人送医院救治,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9、百度网页截图,证明河南村民烧香下山时,遭车祸致7死3伤。

10、腾讯新闻、新华网、凤凰网、搜狐网等多家媒体新闻网页截图,证明自2015年10月25日起,多家媒体均报道称阜南警方已证实“安徽阜南拆迁致7死”为虚假谣言,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11、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0月28日,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对曾某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阜南县公安局民警通知其到案,次日被执行刑事拘留。

12、违法犯罪查询说明,证明被告人曾某无前科。

13、全国常住人又信息,证明曾某出生于1988年3月29日,作案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14、证人孙某证言,证明他在广东省惠东县惠东直达号传媒有限公司任策划总监兼主编。曾某负责的是微信公众号“×××”,他公司负责编辑的就他和曾某两人。编辑部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需要审核的信息,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负责审核。他们公司内部有个内部员工微信群,群内14人,员工平时通过内部群交流,徐某平时会在群里转发一些新闻,供员工参考,他们看到可以转发的新闻,一般会再编辑一下图片、文字,通过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布,徐某有时也会转发些供他们学习的文章,让他们学习。2015年10月24日,他在内部员工微信群里看到徐某在群里发一段视频和文字,他打开看视频里有几个死人,内容记不清了,徐某发的视频是想为编辑部提供新闻题材。当日18时22分,他看到公司的“惠东直达号”平台发布“一家七又横尸满地,现场惨不忍睹太恐怖了!”图片和文字,信息是曾某编辑、发布的,他没有参与。第二天中午该信息被证实为虚假信息,公司就把这条信息删除了,并于当天在同一公众号平台发布了相关的澄清信息。

15、证人康某证言,证明他在广东省惠东县惠东直达号传媒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微信公众号的广告和公众号技术方面的问题。2015年10月2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内部微信群发了一段阜南县苗集镇因拆房纠纷引发打架,致使7人死亡的视频,并发一段描述该视频内容的文字,后公司员工曾某对视频进行截图,并配上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因拆房纠纷引发打架致使7人死亡的文字,标题为“一家七又横尸满地!现场惨不忍睹太恐怖了!”的新闻在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当日下午,这段视频曾某提交腾讯公司审核没有通过,曾某就问他怎么将视频上传审核,他告诉曾某如何操作后,就外出办业务了,后曾某又两次打电话问他如何上传审核,他教曾某后,曾某都说审核没通过,他就怀疑这段视频的真实性,他回公司后同事郑某上网查询这段视频,发现该视频其实是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7人死亡事件,并在办公室告诉了曾某不能以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因拆房纠纷引发打架致使7人死亡的内容发布。曾某发布上述消息没有将内容发给公司的任何人审核预览,也没将消息发到内部微信群,直到该消息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被许多网友评论后,曾某才将这消息发到公司内部微信群内。徐某将视频和文字转发到内部微信群时不知道该消息为虚假消息,也没有让曾某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曾某编辑发送虚假消息是因为微信公众号阅读量越多,腾讯公司给微信公众号公司的广告费越多,公司收到广告费后会给编辑红包奖励。

16、证人郑某证言,证明她在广东省惠东县惠东直达号传媒有限公司负责财务和微信公众号的技术工作。2015年10月24日,她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惠东直达号内部微信群发了一段视频,并发了一段“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因拆房纠纷引发打架,致使7人死亡事件”的文字,后公司员工曾某将视频截为4张图片,并编辑文字在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在发布之前曾某曾将视频提交腾讯公司审核,但没通过,她就上网查询一下,发现视频的事实是一起交通事故,并告知曾某该视频内容是交通事故导致的7人死亡事件。曾某发布这段虚假消息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公司微信公众号阅读量,阅读量越高,腾讯公司给公司的广告费就越高,公司再对员工进行奖励,徐某不知道曾某发布的是虚假消息,并在公司内部微信群给曾某发50元红包。曾某发布的消息是自己编辑、审核,并发送出去的。

17、证人徐某证言,证明惠东直达号传媒有限公司是他于2015年4月注册的,他是法定代表人。共有员工14人,设有同城快递和惠东直达号两个部门,惠东直达号的业务主要是做广告,免费发布招工、出租等信息,并设有两个公众微信号,分别为×××、zdh8555114,曾某在惠东直达号采编部工作,负责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和发布信息。2015年10月24日13时5分,他的个人微信收到朋友小李发的一段视频,视频内容有死人的情况,他问小李视频是哪里,小李发了一段文字说是“发生在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发的一起特大恶性故意杀人命案,认为自己吃了亏,又有点社会关系的凶手找来了县城的小混混把对方一家七又活活打死,目前阜南县政府已封锁消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做为一个有良知的人怎么能够接受凶手如此狠毒、目无王法、逍遥法外?希望有正义感的人都能转发一下这个视频,早日将这伙凶手绳之以法”。13时17分,小李说不知道视频真假。之后,他把该视频和小李发的文字转发到他公司内部员工微信群里,后曾某根据该视频和文字编辑成一条标题为“一家七又横尸满地!现场惨不忍睹,太恐怖了!”内容为新闻摘要:这是发生在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起的一起特大恶性杀人命案,县城的小混混把对方一家七又活活打死,目前阜南县政府已封锁消息,并配有视频截图4张及截图文字说明,并将上述信息在公众微信号“×××”上发布,发布后他没有仔细看,直到2015年10月25日上午,阜南县公安人员打电话询问这事,他就安排人员将该信息删除了,并于同日17时38分在同一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一家七又横尸体满地’警方发言了…”的辟谣信息,并在该贴文内一并全文发布了“阜南县公安局关于阜南县近期未发生命案的声明”。平时曾某用公众微信号“×××”发布信息不需要他审核,他之前在公司要求过要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发布前要报他预览,小李的微信号是“zhongming3710”昵称为“无敌小子”。

18、证人李某证言及其微信截图,证明2015年10月24日13时4分,他通过微信发送给徐某一段内容有死人的视频及因为拆迁引起打架的一段文字,并告知徐某视频是从朋友圈里看到的,不知道视频的真假。13时17分,文字被他撤回,视频内容是他外甥陈某通过微信发送给他的。

19、证人陈某证言及其微信截图,证明2015年10月24日12时35分,他给舅舅李某发送了一段有死人的视频,并发送一段文字,内容为“这是发生在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发的一起特大恶性故意杀人命案…”李某说这是安徽的,不知道是真是假。因他也不知道真假,就没有回复他。视频信息是他在“吉隆板房精英人才群”的微信群看到的,是一个微信名为“记忆更新”的人于2015年10月24日11时57分发的。次日14时23分,“记忆更新”再次在“吉隆板房精英人才群”发送该信息,并说“这肯定是真实的”。

20、证人刘某甲证言及其微信截图,证明他微信名为“记忆更新”。2015年10月24日11时57分,他在“吉隆板房精英人才群”的微信群内发布一段视频,内容是关于七个死人的,并发送一段文字内容是安徽省某县两户人家因土地纠纷引起打架,打死七人,政府封锁消息,请求转发,次日下午,微信成员刘木荣说看不到,他就再次把视频发送一次,他又发了“这肯定是真的”这几个字。视频是他初中同学群谭义(微信名:义不容辞)发的,他于2015年10月24日11时18分收到的,他感觉视频和文字很详细就以为是真的。

21、证人冷某证言,证明他在阜南县新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任技术主管,主要负责公司对接腾讯公司微信业务。公司微信号需要向腾讯公司申请,腾讯公司要求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开户行银行账户等资料,申请后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向外发布广告,腾讯公司会使用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文下面使用广告位,发布腾讯公司发布的广告,腾讯公司会给他们公司广告费用,广告费用以微信用户有效阅读量计算,有效阅读量越多,腾讯给公司的广告费用越多,公司如果通过微信公众号向外发布视频,视频需上传到腾讯公司视频网,腾讯公司视频网对该视频进行转码、审核,审核通过后视频才能通过微信公众号向外正式发布,审核不成功,推文无法使用该视频,但微信个人用户互相转发视频不需要腾讯公司审核,因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视频面向大众,传播广,阅读量大,所以腾讯公司有严格的视频审查要求,这是腾讯公司对全国申请流量主的微信公众号公司要求的,腾讯公司规定不得上传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以及色情、反动等违法视频。

22、证人郭某证言,证明他在阜南县苗集镇政府党政办公室工作。2015年10月24日,他的手机微信群里收到“苗集镇因房屋拆迁致七人死亡”的图文信息,其他同事也都收到这条微信,经核实该条信息为虚假消息,这件事对苗集镇政府的工作及形象造成很大的影响,其他乡镇的工作人员都打电话询问事情的真实性,好多人还在微信圈内讨论,都以为信息是真实的,是政府部门封锁消息,对政府不信任。

23、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他在阜南县苗集镇前进村村委会工作。2015年10月底,他在手机的微信朋友圈看到一条关于“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家因拆房纠纷,引发打架,其中一家将另一家七又人打死,案件发生后,阜南县政府封锁消息“的微信。他不知道消息真假,就询问村干部及苗集镇干部,他们都说收到了这条微信,但没有发生这样的案件,他才知道信息是假的,这事越传越广。他到苗集镇政府办事时,镇干部和群众都在议论此事,直到同年11月初,公安民警把造谣的人从广东抓住,阜南县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辟谣后,才没有人再议此事。这条谣言对政府的影响太大了,特别是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对阜南县政府及苗集镇政府产生误解,降低了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24、证人刘某丙证言,证明他任阜南县苗集镇杏集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10月份下旬,他的手机微信朋友圈一直在转发一条“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家因拆房纠纷引发打架,致使七人死亡,政府封锁消息”的消息,很多微信好友向他询问消息的真假,还有很多在外务工的亲戚、朋友,在网上看到家乡有这样的恶性案件,人心慌慌,觉得家里治安乱,认为政府在群众矛盾初期不及时化解,才会发生这件恶性案件,也无法理解政府封锁消息,都打电话向他询问这事,他告诉说是谣言。直到同年11月初,阜南县公安局抓获了造谣的人,并召开了关于该谣言的编造者被抓的新闻发布会,安徽电视台、阜阳电视台等相关媒体报道后,才没人向他询问此事。在县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之前,他的工作很大一部分都是向在外地的农民工辟谣,从10月底到11月初,苗集镇的群众都在议论这条消息,大家都以为是真的,只要手机有微信的人,都收了到这条微信。

25、证人王某、刘某丁证言,证明他们分别在阜南县苗集镇计生办、苗集镇政府工作。2015年10月25日左右,均在微信朋友圈内收到“阜南县苗集镇因拆房打死七人”的图文信息,之后,很多外地务工人员、朋友都向他们打电话询问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直到阜南县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后,才没人询问此事。虚假谣言对他们的正常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

26、证人张某证言,证明他在阜南县苗集镇苗集村工作。2015年10月24日,他们村在广东省惠州市创办企业的农民企业家张永堂通过微信发给他一则图文信息,内容为“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引发纠纷,打死七人,阜南县政府封锁消息”,并询问他消息的真实性。因他村在广东省打工的人较多,很多在外务工的农民工都打电话询问这事,并且很多人都在微信圈里转发这条消息,他进行辟谣后仍有很多人询问此事,直到阜南县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后,才没人询问此事。这条谣言对他的生活和工作均造成了很大影响,外出务工的农民工都认为家乡真发生了恶性案件,对政府封锁消息的行为十分不满,农民企业家张永堂还特意打电话向他再次核实谣言的真实性,认为发生恶性案件,阜南县政府封锁消息的行为让他觉得家里环境太差。

27、证人袁某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4日,他阜南县的两个同学打电话问苗集镇是不是因为拆迁打死七个人,他说是虚假消息,他手机朋友圈也收到了关于“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因拆房打死7人”此类的微信信息,次日10时43分,他在微信朋友圈内发了辟谣消息,让大家不要相信,这事对苗集镇党委政府的形象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28、被告人曾某供述,证明她在惠东直达号传媒有限公司负责编辑工作,主要负责在微信公众号为“×××”的公众号上编辑发布文章。2015年10月24日14时许,她在公司内部的微信群里看到公司老板徐某转发来一段视频,并配有文字“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因拆房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命案”的信息,她就在公司管理员郑某、康某的指导下将视频发送到腾讯公司进行审核,发送几次视频都没有审核成功,因她是实习生,不会把视频发送腾讯公司审核,就在办公室的电脑上把视频内容做了四张截图图片,并对文字进行复制、删减、粘贴,制作成标题为“一家七又横尸满地!现场惨不忍睹,太恐怖了!”的信息,内容为:新闻摘要,这是发生在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起的一起特大恶性杀人命案,县城的小混混把对方一家七又活活打死,目前阜南县政府已封锁消息,并配有截图四张,第一张截图文字说明是“现场一家七又横尸满地”;第二张截图文字说明是“现场惨不忍睹”;第三张截图文字说明是“事发现场”;第四张截图没有配文字。在图片后,她又编辑一段文字,内容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做为一个有良知的人怎么能够接受凶手如此狠毒、目无王法、逍遥法外,希望有正义感的人都能转发这个视频,早日将这伙凶手绳之以法”,最后她又用放大加粗的黑体字写一句“让我们一起伸出援手,传递分享正能量,拒绝冷漠!!!”她把文章发到她手机上拿给管理员郑某看后,就在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截止25日早上,该条信息的阅读量为三万多次,当日10时许,徐某打电话给她说消息是假的,让她删了,她删除信息时发现阅读量达到了九万多次。她发布这条消息没有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徐某还在她们内部群里奖励她50元红包,她们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送吸引读者的新闻是为了提高阅读量、点击量,从而提高腾讯公司给公司的广告费。阜南县公安民警告知她发布的消息是虚假消息后,她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辟谣文章。

以上各证据,来源合法,且经查证属实,应当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曾某辩称其编辑的虚假信息系徐某安排,没人告知她视频的真实事件是交通事故,信息点击阅读量与其收入没有关系的辩解意见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均相互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其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当庭表示认罪,但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曾某为了提取广告费用,编辑虚假信息在公司公众号上发布,信息阅读量达十万余次,引发不明真相的网民、当地外出务工人员对当地治安及政府工作的不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编造的系虚假警情,仍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应受刑事处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后,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并进行第二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公诉人坚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的,按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曾某的行为按照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按照刑法修正案(九)修订的刑法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新法处刑较轻,具有溯及力,应对被告人曾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有误,应予以纠正。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侵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可众

代理审判员  李媛媛

人民陪审员  刘国芬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 苗

附(2016)皖1225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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