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襄公论
鲁僖公二十二年冬十一月一日己巳,朔,宋公及楚人战于泓,宋师败绩。苏子曰:《春秋》书战,未有若此之严而尽也。宋公,天子之上公。宋,先代之后,于周为客,天子有事膰焉,有丧拜焉,非列国诸侯之所敢敌也。而曰“及楚人战于泓。”楚,夷狄之国,人微者之称。以天子之上公,而当夷狄之微者,至于败绩,宋公之罪,盖可见矣。而《公羊传》以为文王之战不过此,学者疑焉。故不可以不辩。
宋襄公非独行仁义而不终者也。以不仁之资,盗仁者之名尔。齐宣有牵牛而过堂下者,曰:“牛何之?”曰:“将以衅钟。”王曰:“舍之,吾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夫舍一牛,于德未有所损益者,而孟子与之以王。所谓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三代之所共也。而宋襄公执鄫子用于次睢之社,君子杀一牛犹不忍,而宋公戕一国君若犬豕然,此而忍为之,天下孰有不忍者耶!泓之役,身败国衄,乃欲以不重伤、不禽二毛欺诸侯。人能紾其兄之臂以取食,而能忍饥于壶餐者,天下知其不情也。襄公能忍于鄫子,而不忍于重伤二毛,此岂可谓其情也哉?桓文之师,存亡继绝,犹不齿于仲尼之门,况用人于夷鬼以求霸,而谓王者之师可乎?使鄫子有罪而讨之,虽声于诸侯而戮于社,天下不以为过。若以喜怒兴师,则秦穆公获晋侯,且犹释之,而况敢用诸淫昏之鬼乎?以愚观之,宋襄公,王莽之流。襄公以诸侯为可以名得,王莽以天下为可以文取也。其得丧小大不同,其不能欺天下则同也。其不鼓不成列,不能损襄公之虐。其抱孺子而泣,不能盖王莽之篡。使莽无成则宋襄公。使襄公之得志,亦一莽也。
古人有言:“图王不成,其弊犹足以霸。”襄公行王者之师,犹足以当桓公之师,一战之余,救死扶伤不暇。此独妄庸耳。齐桓、晋文得管仲、子犯而兴,襄公有一子鱼不能用,岂可同日而语哉。自古失道之君,如是者多矣,死而论定。未有如宋襄公之欺于后世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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