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断狱期限敕

定断狱期限敕
作者:李纯 
(唐宪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61

刑部大理,决断罪囚,过为淹迟,是长奸幸。自今已后,大理寺检断,不得过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过十日,如刑部覆有异同,寺司重加,不得过十五日。省司量覆,不得过七日。如有牒外州府节目,及于京城内勘本推,即日以报,牒到后计日数,被勘司却报,不得过五日。仍令刑部具遣牒及报牒月日,牒报都省及分察使,各准敕文勾举纠访。如有违越,奏听进止。其仍狱情可疑,须再三详审,非限内可毕者,即别状分析,并寺司每月已断未断囚姓名事由,并申报中书门下。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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