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弟衮
作诗寄弟衮,写我心之幽。
比闻堂上安,读书可优游。
昨者得兄书,言汝看蔡侯。
蔡侯宝君子,小善固所收。
知汝言可否,果闻书相酬。
蔡侯读吾策,言语何赘疣。
吾言至草略,闻说畏可羞。
昨又得汝书,嗟汝诚拙谋。
自言已可进,曾知易春秋。
人不患无位,患己德不修。
古人亦有言,富贵焉可求。
吾初将移任,将白高与刘。
恐人不我知,自后遽止休。
前时陆通判,令我速置邮。
吾诚欲求之,岂自无舌喉。
奈何不为耳,死且垂直钩。
自吾到山治[1],于物无侵牟。
小民得辛苦,稍稍知饶优。
官家足厚利,私亦不怨尤。
福哥卖银矿,军人却首偷。
案成被官杖,鞭棰见血流。
私恩重血肉,官法难庇庥。
此奴实痴戆,教诲不转头。
吾心不乐此,疾病苦未瘳。
淹忽两月馀,读易未一周。
夜思梦还家,朝食不满瓯。
为吾告兄长,选试在今秋。
汝姑事恬尚,不忘在轲丘。
寿姊可出嫁,言容常婉柔。
教招宁螺妹,掺掺缝衣裘。
无令泽孙散,照管六与留。
吾归见汝时,一一诉所忧。
- ↑ 另有作“冶”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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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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