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佣书判 (李休烈)

对佣书判
作者:李休烈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301

(甲居道周,以佣书自业,乙侮之,折以笞其背,甲告他物殴人。)

士生于代,各安其业,或削觚成学,或握椠求工。道既多门,艺非一揆。甲言自巷党,爰居道周,虽殊兰蕙之游,且托桑榆之荫。佣书自给,道有类于班超;因侮见罪,迹方均于甯越。汗简之责,既不见称;折棰之尤,理宜从谴。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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