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吏脱帻判〈得丁为吏,脱帻挂县门而去,断不应为。〉

对吏脱帻判〈得丁为吏,脱帻挂县门而去,断不应为。〉
作者:窦翚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398

喧寰易扰,野性难驯,鸿鸾不处于俗中,珠玉自生于尘外。丁至情无欲,含章寡词,琴书未入于山林,刀笔久劳于郡县。清风忽至,白云意多,拂衣不留,挂帻长往。陶潜之美志斯在,疏广之芳猷未歇,幽谷归来,高山可仰。州司牵于常法,责以诡时,欲处伯鱼之刑,实恐冶长非罪。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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