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丑致罪判

对因丑致罪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79

〈癸因丑致罪,所由欲科之。及丑自死,癸云:“罪人则亡,我更何若?”所由亦不知作何处分。〉

生谅不谨,法必绳愆,既三禁而无移,在五用而难舍。丑孽不可逭,鬼得而诛;癸戮出于身,官慢其业。虽天网不漏,亦未失刑;而职司是亏,攸宜坐罪。且罪有轻重,失亦降差,刑难变于一成,减可从其二等。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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