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邑判〈甲将仞邑,乙不从命,比周狗以属之,损乙。〉

对城邑判〈甲将仞邑,乙不从命,比周狗以属之,损乙。〉
作者:鹿庆期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398

自上栋下宇,疆里井田,度土居人,量地制邑。故墉垣是葺,版筑聿修。华元巡功,见讴于城者;子囊临逝,贡策于荆王。甲何人斯?职兹仞邑。乙不从命,同之凿坯,趣舍路殊,便为隙末。虽叔孙受絷,每效勤劳;而子骞发言,何必改作?遽营为堞,未崇射隼之规;不惮严科,辄嗾夫獒之噬。弃人用犬,何其不臧?既紊风猷,请书霜简。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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