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履亩判
作者:卢术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408

〈丙为诸侯履亩,择其最好者取之。百姓上诉,御史纠违法。诉云:罪入已。〉

凉以法,弊尚或贪谋之不臧,事将奚适?丙桐珪荷宠,茅土分荣,既称孤之是崇,在养人之为政,不有如伤之视,遽兴厚敛之文。且井屋既殊,收税有数,人或不足,君何取诸?苟纵欲之斯行,红粟多积;岂堪命之能久,黔首何安?敢请焚书,将以和众,遂命持斧,以问剖符。纵非入已之科,须当擅赋之责。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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