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毁坏压死判〈乙有所毁坏而误死人,科其备虑不谨,诉合所由不伏。〉

对毁坏压死判〈乙有所毁坏而误死人,科其备虑不谨,诉合所由不伏。〉
作者:梁乘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458

奚有建立,洎乎崩坏。必慎伤人,无致害物。何哉主者,会不任能?顾彼匠人,岂因何巧?既无备虑,且乏周防;遂昧立身,果贻误杀。事殊隙坏,物异榱崩。将压有契于国侨,不吊遂符于戴《礼》。况造作这与毁坏,匠人之与主司,著《皋繇》之书,合以所由为罪。且人谁无死?痛其不终;宜用明刑,以尉幽壤。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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