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狗伤人有牌判

对狗伤人有牌判
作者:元稹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652

癸家养狗伤人,乙论官请偿。辞云:有牌记,行者非慎。

畜狗不驯,伤人必罪;有标自触,征偿则非。既悬迎吠之书,宁忘慎行之道?癸非用犬,乙岂尤人?防虞自失于周身,啮噬尚贪于求货。有牌记而莫慎,则欲请庚;无标识而或伤,若为加等。征词可拟,往诉何凭。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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