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酒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82

〈卓媪翁伯并业。卓尝遭盗,窃饮倾酿,翁教以多养猛犬。卓家酒滞,而翁宾客猥售,独收其利。媪告伯方,便取人财。〉

媪翁接闬,卮酒当垆,不逢汉高之过,何能大售?频遇毕公之窃,(阙)烦小盗。教其养犬,盖以防人,闻夜吠以虽惩,在春醪而颇滞。素蚁空汎,邺中之贤者莫倾;卢鹊斯喧,高阳之酒徒那至。但非抑压,教有缘由,独收当曰“非宜”,方便殆成无状。宜科诬谤,以寘刑名。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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