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给地过数判〈甲给地过数,科所由。曰:更耕之田。〉

对给地过数判〈甲给地过数,科所由。曰:更耕之田。〉
作者:苏偁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401

沃土塉土,厥有区分;一易再易,非无异制。实资均政,以利耕者。甲有司也,政实存焉。因资地利之殊,计若农家之请。庶以通其劳逸,齐厥等差。实谓更耕,克精受授。孰云过数?且曰守经。古有明征,今宁有罚。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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