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君死复判

对县君死复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82

〈县君死于路,所由不以绥复于右,不给役车递还。〉

眷彼县君,征途有疾。庚子戒日,止鵩生忧;辰已临年,巢鵀起叹。东流逝矣!北首长辞,遽委魄于松门,奄归魂于蒿里。不禄公馆,须申皋某之仪;属纩私家,既罢求幽之义。《礼》有明说,焉可辄违?准例合得递车,所司如何不给?但比璧用刑,须穷两造;钧金察狱,必听五词。公私之节未明,左右如何定罪?请更详委,方可要终。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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