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造瓦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82

〈甲雇乙造瓦,口五分。毕计其全。乙不伏。〉

工商异等,埏埴殊制,故有质兹土化,均货日中。乙也徇业求佣,偶凿坯而取给;甲则溺情丰屋,冀如以自润。虽载弄床瓦,故无取于举全;约以陶穴,亦何惊于敝漏?且全毁兴讼,雇买异仪,雇则不可计全,买则合征成算。乙之不伏,诚则有词;甲之无良,讼宜从记。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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