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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险促进就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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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险促进就业实施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部
中华民国99年5月3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职业字第099051009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100年1月14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职业字第1000508001号令修正发布第8、29、37条条文;并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100年12月30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职业字第1000508276号令修正发布第3、8、29、37条条文;增订第34-1 条条文及第四章第三节办理适性就业辅导;除第8、29条条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102年2月20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职业字第1020501076号令修正发布第8、20、29、37条条文;并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102年10月18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职业字第1020505408号令修正发布全文5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第14条第3项所列属“劳工保险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劳工保险局”管辖
中华民国104年5月12日
劳动部劳动发就字第10405048691号令修正发布第3、30、33、36、47~49、51、52条条文;增订第52-1、52-2条条文及第四章第六节、第七节节名
中华民国105年7月20日
劳动部劳动发就字第10505068871号令修正发布第18、21~23、30条条文
中华民国106年4月18日
劳动部劳动发就字第10605068491号令修正发布第21条条文
中华民国108年4月16日
劳动部劳动发就字第10805040332号令修正发布第5、6、12条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7月29日
劳动部劳动发就字第1100511133号令修正发布第2、19、40条条文
中华民国111年11月9日
劳动部劳动发就字第1110522794A号令修正发布第11、14、18~20、27、33、45条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3月28日
劳动部劳动发就字第1120503918A号令修正发布第3、52-2条条文;增订第52-3、52-4条条文及第八节、第九节节名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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