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烈论
作者:牛希济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846

汉室中叶,戎狄侵轶之患,边郡略无宁岁。兵连祸积,历世不已,天下以困,国用不足。榷酤租算之外,方许民间竭产助国,出金赎罪,货镪以为郎,以为经世之术,救弊之务。逮至桓灵之世,天子要之百万,然后用为三公。崔烈常以贿求备位于公辅。问其子“外以我为何如”,对以“铜臭”之说,垂于前史。

然近之人主,无桓灵之僻。自咸通之后,上自宰辅以及方镇,下至牧伯县令,皆以贿取。故中官以宰相为时货,宰辅以牧守为时货。铨注以县令为时货,宰相若干万绳,刺史若干千绳,令若干百绳,皆声言于市井之人,更相借贷,以成其求。持权居任之日,若有所求足其欲,信又倍于科矣。争图之者,仍以多为愈。彼以十万,我以二十万;彼以二十万,我以三十万。自宰邑用贿之法,争相上下。复结驷连骑而往,观其堆积之所,然后命官。权幸之门,明如交易。夫三公宰相,坐而论道,平治四海,调燮阴阳,为造化之主;方镇牧伯,天子藩屏,以固宗庙社稷之重;刺史县令为生民教化之首;率皆如是,不亡何待!度其心而闻其谋,即皆贩妇之行。一钱之出,希十钱之入。十万者望二十万之获,三十万者图六十万之报。尽生民发肤骨髓,尚未足以厌其求。汉之亡也,人主为之。国家之祸也,权幸为之。或曰:“兆其衅者,崔氏之子。”为不朽之罪人乎?武帝开之于前,桓灵成之于后,以至今日,踵而行之而已。且烈之世,不闻教子以义方,不能遗子孙以清白。多藏若是,俸禄之所获乎?不及于昆弟亲戚矣,不施于邻里乡党矣。其贿赂得之乎?今日用之以远,不亦是乎?且桓灵之世,国家既危,丧乱日臻。烈能尽用以荣共身,他日之家牒且曰:“烈为相矣。”不如是,亦群盗之所夺,乃积之者过,非用之者罪也。被发而祭于野者,辛有知其必戎,作俑者其无后乎?仲尼惧其徇葬,盖知防其渐之日也。明明天子,许而行之,何罪之有?崔子素无异闻,贪荣固利者,小人之常也。不施于亲戚,自图于爵位者,亦小人之常也,何足加其罪。

有国家者,不以仁义,而务财利之道,许而行之,斯不可矣。不许而自行之,而不能知之,又不可矣。是亦覆国家者,不亦过乎?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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