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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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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中华民国内政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中华民国33年4月28日
行政院公布
中华民国37年3月25日
行政院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中华民国64年7月30日
内政部修正公布全文40条
中华民国90年10月3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0)台劳资一字第0048014号令修正发布第4、33条条文
中华民国100年4月29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资1字第100012567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41条;并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103年10月6日
劳动部劳动关1字第 1030127438号令修正发布第 2、3、8、9、10、15、18、25、32、40、41 条条文;增订第9-1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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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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