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技术研究院设置条例 (民国62年)

工业技术研究院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62年1月25日(非现行条文)
1973年1月25日
1973年1月31日
公布于民国62年1月31日
总统(62)台统(一)义字第 0548 号令
工业技术研究院设置条例 (民国70年)

中华民国 62 年 1 月 25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62 年 1 月 31 日公布总统(62)台统(一)义字第 0548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70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6, 7条
中华民国 70 年 5 月 20 日公布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3138 号令修正公布第 6、7 条条文

第一条

  为加速发展工业技术,特设工业技术研究院,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院为财团法人,其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三条

  本院由中央政府捐助新台币一百万元,为创立基金,并以经济部所属联合工业研究所、联合矿业研究所、金属工业研究所之全部资产,依法定预算程序捐赠设置之。

第四条

  本院经费来源如左:
  一、受托研究及提供服务之收入。
  二、国内外公私机构、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中央政府依前项第二款所提供之捐赠,经查核其研究成果确有绩效时,参照原列经济部所属联合工业研究所、联合矿业研究所及金属工业研究所之同样额数经费,仍依预算程序捐赠之。

第五条

  本院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第六条

  本院置董事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为董事长,均由行政院院长聘任。
  董事人选应就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富有研究之专家、学者遴聘之。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得续聘一次。但续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二分之一。

第七条

  本院置监事三人,其中一人为监事会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长聘任之,任期与前条董事同。
  监事会主席应列席董事会议。

第八条

  本院置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或二人,均由行政院院长遴聘之。
  院长受董事会之指挥、监督,综理院务;副院长襄理院务。

第九条

  本院所属研究单位,得因业务或研究上之必要,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设立;变更时亦同。

第十条

  本院之事业年度,应与政府之会计年度一致。
  关于预算、决算之编审,依左列程序办理:
  一、年度开始前,应订定工作计画,编拟收支预算,提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主管机关。
  二、年度终了,应编具工作执行成果报告及收支决算,提经监事会审核后,呈报主管机关。
  前项第一及第二两款所列计画、预算、决算及报告,每年应由主管机关呈报行政院,转送立法院。

第十一条

  本院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定之。

第十二条

  本院因情势变更,不能达到本条例设置之目的时,得解散之;解散后依法清算,其财产悉数捐赠中央政府。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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