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技术研究院设置条例 (民国70年)

工业技术研究院设置条例 (民国62年) 工业技术研究院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70年5月8日(现行条文)
1981年5月8日
1981年5月20日
公布于民国70年5月20日
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3138 号令
有效期:民国70年(1981年)5月22日至今

中华民国 62 年 1 月 25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62 年 1 月 31 日公布总统(62)台统(一)义字第 0548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70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6, 7条
中华民国 70 年 5 月 20 日公布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3138 号令修正公布第 6、7 条条文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速发展工业技术,特设工业技术研究院,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法律)

  本院为财团法人,其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三条 (设置资金来源)

  本院由中央政府捐助新台币一百万元,为创立基金,并以经济部所属联合工业研究所、联合矿业研究所、金属工业研究所之全部资产,依法定预算程序捐赠设置之。

第四条 (经费来源)

  本院经费来源如左:
  一、受托研究及提供服务之收入。
  二、国内外公私机构、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中央政府依前项第二款所提供之捐赠,经查核其研究成果确有绩效时,参照原列经济部所属联合工业研究所、联合矿业研究所及金属工业研究所之同样额数经费,仍依预算程序捐赠之。

第五条 (主管机关)

  本院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第六条 (董事之遴聘)

  本院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董事长,均由行政院院长就左列人员遴聘之:
  一、行政院有关部会主管。
  二、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富有研究之专家、学者。
  三、公民营企业界人士。
  依前项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过三人,其任期依职位进退;依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遴聘之董事,各不得超过六人,其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得续聘一次,但续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二分之一。

第七条 (监事之遴聘)

  本院置监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为常务监事,均由行政院院长遴聘之,任期为三年,期满得续聘。但续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二分之一。
  常务监事应列席董事会议。

第八条 (院长、副院长)

  本院置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或二人,均由行政院院长遴聘之。
  院长受董事会之指挥、监督,综理院务;副院长襄理院务。

第九条 (研究单位设立变更)

  本院所属研究单位,得因业务或研究上之必要,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设立;变更时亦同。

第十条 (决算、预算之编审)

  本院之事业年度,应与政府之会计年度一致。
  关于预算、决算之编审,依左列程序办理:
  一、年度开始前,应订定工作计画,编拟收支预算,提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主管机关。
  二、年度终了,应编具工作执行成果报告及收支决算,提经监事会审核后,呈报主管机关。
  前项第一及第二两款所列计画、预算、决算及报告,每年应由主管机关呈报行政院,转送立法院。

第十一条 (捐助章程)

  本院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定之。

第十二条 (解散事由)

  本院因情势变更,不能达到本条例设置之目的时,得解散之;解散后依法清算,其财产悉数捐赠中央政府。

第十三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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