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技术研究院设置条例 (民国70年)
← | 工业技术研究院设置条例 (民国62年) | 工业技术研究院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70年5月8日(现行条文) 1981年5月8日 1981年5月20日 公布于民国70年5月20日 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3138 号令 有效期:民国70年(1981年)5月22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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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 为加速发展工业技术,特设工业技术研究院,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法律)
- 本院为财团法人,其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三条 (设置资金来源)
- 本院由中央政府捐助新台币一百万元,为创立基金,并以经济部所属联合工业研究所、联合矿业研究所、金属工业研究所之全部资产,依法定预算程序捐赠设置之。
第四条 (经费来源)
- 本院经费来源如左:
- 一、受托研究及提供服务之收入。
- 二、国内外公私机构、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 中央政府依前项第二款所提供之捐赠,经查核其研究成果确有绩效时,参照原列经济部所属联合工业研究所、联合矿业研究所及金属工业研究所之同样额数经费,仍依预算程序捐赠之。
第五条 (主管机关)
- 本院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第六条 (董事之遴聘)
- 本院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董事长,均由行政院院长就左列人员遴聘之:
- 一、行政院有关部会主管。
- 二、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富有研究之专家、学者。
- 三、公民营企业界人士。
- 依前项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过三人,其任期依职位进退;依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遴聘之董事,各不得超过六人,其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得续聘一次,但续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二分之一。
第七条 (监事之遴聘)
- 本院置监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为常务监事,均由行政院院长遴聘之,任期为三年,期满得续聘。但续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二分之一。
- 常务监事应列席董事会议。
第八条 (院长、副院长)
- 本院置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或二人,均由行政院院长遴聘之。
- 院长受董事会之指挥、监督,综理院务;副院长襄理院务。
第九条 (研究单位设立变更)
- 本院所属研究单位,得因业务或研究上之必要,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设立;变更时亦同。
第十条 (决算、预算之编审)
- 本院之事业年度,应与政府之会计年度一致。
- 关于预算、决算之编审,依左列程序办理:
- 一、年度开始前,应订定工作计画,编拟收支预算,提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主管机关。
- 二、年度终了,应编具工作执行成果报告及收支决算,提经监事会审核后,呈报主管机关。
- 前项第一及第二两款所列计画、预算、决算及报告,每年应由主管机关呈报行政院,转送立法院。
第十一条 (捐助章程)
- 本院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定之。
第十二条 (解散事由)
- 本院因情势变更,不能达到本条例设置之目的时,得解散之;解散后依法清算,其财产悉数捐赠中央政府。
第十三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