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 (民国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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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市参议会组织条例 (民国33年立法34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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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国民政府在抗战期间为集思广益,促进市政兴革起见特设市临时参议会。
- 本条例所称之市为行政院直辖各市。
第二条
- 中华民国之男子或女子年满二十五岁曾受中等学校教育(或同等教育),暨有左列资格之一者得为市临时参议会参议员:
- (甲)具有各该市之籍贯,并曾在各该市之公私机关或团体服务二年以上著有信望者。
- (乙)曾在各该市重要文化团体或经济团体服务二年以上著有信望者。
第三条
- 市临时参议会参议员定额为二十五名,由各该市政府及市党部联席会议就各该市住民中或各该市区内文化团体或经济团体人员中,具有第二条甲款或乙款之资格者提出加倍候选人。
- 前项候选人名单由市政府呈送行政院,转呈国防最高会议决定之。
第四条
- 国防最高会议选定市临时参议会参议员时,得于各该市所呈送参议员候选人名单以外选定若干参议员,但此项被选定人员仍须具有第二条所列参议员资格,且其名额不超过各该市参议员总额十分之一。
第五条
- 在抗战期间市政府重要施政方针于实施前,应提交市临时参议会决议,但在市临时参议会休会期内遇有特殊紧急情形须为紧急处置时,应呈行政院核准,并应于市临时参议会次期集会时报告于市临时参议会。
第六条
- 市临时参议会对于市政兴革得提出建议案于市政府。
第七条
- 市政府对于市临时参议会依第五条、第六条所通过之议案如认为不能执行时,至迟应于市临时参议会次期集会时提交覆议,覆议时如经法定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赞同原案或对原案予以修正时,市政府对于市临时参议会覆议时之决议,除呈经行政院核准免予执行者外应予执行。
第八条
- 市临时参议会有听取市政府施政报告之权。
第九条
- 市临时参议会参议员于开会时,有依议事规则向市政府提出询问之权。
第十条
- 市临时参议会参议员任期为一年,行政院认为有必要时,得延长之。
第十一条
- 市临时参议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每次会期为两星期,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得延长其会期或召开临时会。
第十二条
- 市临时参议会集会时,有参议员总额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议,有出席者过半数之赞同,始得决议。
第十三条
- 市临时参议会休会期间设置市临时参议会驻会委员会,由参议员互选五人组织之,其任务以听取市政府各种报告及市临时参议会决议案之实施经过为限。
第十四条
- 市政府市长、秘书长及局长得出席于市临时参议会,但不参加其表决。
第十五条
- 现任官吏不得为市临时参议会参议员,但办理地方自治人员及学校人员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
- 市临时参议会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行政院就各该市参议员中遴选提请国防最高会议决定之。
- 市临时参议会开会时以议长为主席,议长因故缺席时由副议长代理之。
第十七条
- 市临时参议会参议员为无给职,但开会时应给旅费。
第十八条
- 市临时参议会置秘书处,承议长之命,办理参议会一切事务。
- 秘书处设置秘书长一人,由国民政府简派之,置秘书一人至二人由议长派充之。
第十九条
- 市临时参议会议事规则暨市临时参议会秘书处组织规则由国民政府另定之。
第二十条
- 本条例于各市施行日期由国民政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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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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