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凤泉降所过地方刑罪制

幸凤泉降所过地方刑罪制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21

凡称原减,颇详故事,罪至死刑,宽其大戮,况听成有法,阅实无冤。属阳和上春,积雪未降。天地之于庶物,正亭之而毒之;皇王之抚兆人,宁以杀而止杀。申念重辟,恻然疚怀,特布湛恩,助兹生气。其犯斯刑者,宜决一百,配流远恶处;其犯杖配流者,宜免杖依前配流;已决及流三千里者,节级稍移近处;二千五百里以下,并宜配徒以殿。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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