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水县邓强仁犯杀人等案判决书
广东省三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75)三法刑字第16号 1975年9月27日 |
当事人后有多次信访,表示判决认定其有反革命特务行为错误,致使其服刑期限过高,使其感染多种疾病。三水法院听证核查后,驳回当事人的申诉。而该信访案被纳为2012—2013年度佛山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十大典型案件之一,法院指当事人是“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
起诉机关:三水县公安局
被告邓胜全,原名关发,男,二十一岁,家庭出身贫农,个人成份学生,初中文化,汉族,无前科。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拘留,一九七五年五月十七日逮捕。
被告因杀人一案,经三水县公安局向本院提出起诉,现审理查明:被告邓胜全自小沾有偷窃坏习,在校期间屡犯偷窃,教而不改,于一九七三年五月被开除出校。后又认为亲母面容丑陋,说话又不正常等,将会影响自己找爱人,便起杀害之念。在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晚上九时许,以相会“未婚”及顺到自留地割瓜为名,将母骗至村外推落塘里,进行杀害,因塘边水浅,其母朝岸挣扎呼叫,被告惟恐事泄和母不死,又跳下塘去,将母压入水中,推往深处,活活淹死,伪造其母失足下水的现场,掩人耳目,妄图卸罪,一九七三年七、八月间又先后在三水白坭、高要金利的百货、五金交电商店,乘人不备,盗窃得三波2701型的红灯牌、二波六管的珠江牌半导体收音机各一部,60支纱85公分的白背心笠衫七件及菜刀、蔗刀等物,并将窃来的两部收音机经常收听反动电台广播,主动写信投寄海外,与敌特联系,要求参加特务组织,妄图进行反革命活动,逮捕后,表现很坏,积极参加挖墙越狱逃跑集团,破坏公物,赌博饭菜,装病愚弄管教干部等,屡犯监规,教而不改。
上列罪行,有群众的检举揭发,缴获部份赃证物品,经审查属实,证据确凿。被告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资产阶级思想严重,品质极坏,屡犯偷窃,教而不改。尤其严重的是,不顾国法,不择手段,杀害亲生母亲,经常收听反动电台广播,主动与海外敌特挂勾搭线,要求参加特务组织,妄图进行反革命犯罪活动。逮捕后仍不思改悔,参加预谋越狱逃跑集团,屡犯监规,不服管教,情节严重,手段凶残,已构成杀人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身权利,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惩办一切反革命分子,特依法判决如下:
- 判决被告邓胜全有期徒刑贰拾年(刑期由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执行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止)。
- 缴获罪证狮头牌旧电筒壹支,615型旧金星牌水笔壹支、旧什牌水笔叁支,刻有“胜”字的旧蔗刀一张及赃物粉红色新的锦纶丝袜壹对,上海厂60支纱85公分新的白笠衫背心陆件,新的蔗刀、菜刀各一张,全部予以没收。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一式两份,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