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采访问题的请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采访问题的请示
粤法研〔1982〕14号
1982年5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美国驻广州领事馆领事最近曾要求到该院旁听公开审判,该院为此请示我院,对于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采访。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79年2月11日通过的《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公开审判的涉外案件,外国人要求旁听的,或者外国新闻记者要求采访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经人民法院许可……”。《中美领事条约》第三十五条第五款也只规定应允许领事官员旁听对其国民的审判。都没有规定可以允许外国人旁听我对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据此,我们认为:

  一、如果外国领事馆人员或者其他外国人,要求旁听某一特定的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拒绝。

  二、为了对外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普通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可以有选择地邀请外国领事馆人员或其他外国人旁听或采访,他们应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

  三、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反革命案件、涉及我内部事务的渎职案件,一般不允许外国人或外国记者参加旁听或采访。对于有损国家、民族声誉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适宜外国人了解的案件,依法公开审判时一般不允许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或采访。

  四、外国人或外国记者要求旁听或采访人民法院有关案件的公开审判,应按《法庭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案件的选择由法院院长审定,并需征得外事部门的同意,报中级法院批准。反革命案件和渎职案件,要经高级法院批准。对于他们的反映和意见,应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汇报。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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