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申35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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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焕仪:
你因寻衅滋事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刑初10号刑事判决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刑终771号刑事裁定,以“我没有抛散传单,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视频是伪造的”为由,请求再审宣告无罪。
经查,2015年9月3日,我国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举办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当日14时许,你在紧邻天安门广场的中国铁道博物馆门前抛撒传单、呼喊口号,引起群众围观、拍照,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且被境外网站报道。上述事实,有现场查获的传单、参与处置该事件的民警李景旺的证言、你呼喊口号、抛撒传单的视频及你本人的原供述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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