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广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53)府商行字第1号 1953年6月12日 |
查本县自贯彻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活跃初级市场六项措施,放宽市场管理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城乡物资交流,但有少数粮商,借口“自由贸易”,任意抬价、压价、截购、钻购、争购、抢购,因而造成了粮食市场的混乱。兹为加强粮食市场领导,保证粮价稳定和粮食供应,以维护广大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起见,特成立陆侄交易所,进行米谷豆麦交易管理,并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县之米、谷、豆、麦交易,必须集中交易所交易,不得在场外成交,或拦路截购、争购、抢购。
二、米、谷、豆、麦成交后,由买方向交易所缴纳千分之二的管理费。
三、米、谷、豆、麦购销价格,一律按照国营粮店牌价,结合品质,实行优货优价,分等议价,严禁变相抬价、压价等不法行为。
四、内外地粮商在本县采购粮食者,一律到本府工商科登记,经许可后,方准入场交易。
五、凡违犯上项规定者,由本府按照情节轻重予以分别处理。
特此通告,希各遵照为要!
县长 王德珍
195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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