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禁制发烧咳嗽类药品销售的通知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暂停销售 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的紧急通知 桂药监函〔2021〕21号 2021年1月9日 发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监局各检查分局:
近期,国内多地出现新冠肺炎本土病例疫情,并呈现家庭聚集性的特点,为进一步加强对发热、咳嗽人群的管理,有效阻断疫情的扩散和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检查分局通知辖区内所有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即日起,所有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一律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所有相关药品全部下架。对购买发热类相关药品的人员,要主动告知患者必须就近到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
二、对进入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购买药品的人员要求佩戴口罩、测体温,对药品经营场所每天严格消毒系菌,并做好消毒登记。
三、药品零售经菅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巡查力度,如发现违反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体系。 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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