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廉明奇判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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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侯判毁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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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浮梁县胡宾,

  “状告为伐冢毁骸事:山▉太陵,葬祖坟茔。土豪张律,倚挟官势,坏乱王法,掘坟、埋坟、强占风水。惨将柁木烧毁,锻炼骸骨,犯死生灵,五口哭声动天。开坟锹椁,总为伐命斧斤﹔焚椁烟烽,尽是杀人烙炮。生死衔冤,号天上告。”

  张律诉曰:

  “状诉为剪奸冤占事:祖买胡氏山一截,重价百金。内有一冢未掘,止许剽祭,不许复葬,约有明据。陡今奸恶胡宾,挟势复葬。嗔阻成仇,飘诬伐冢,毁骸重事。不思山卖三十六年,坟葬一十二所。前无异说,后可紊争。乞天许准杜祸。上诉。”

  苏候审云:

  “胡氏卖山三十六年,不为不久。张氏葬坟一十二所,不为不多。但兹山原有一家,止议胡氏剽祭,不许胡氏复葬。约有旧卷,乡亦有公评也。今据两词研审,胡宾不合,故因先坟而妾行复葬。复葬者是争之也。张律亦不合,不经官府而私自伐棺。伐棺非过举乎!各拟罪罚,以塞讼端。其山其冢,悉依原契毋紊。”

林侯判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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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黟县李昊六,

  “状告为捏谋祖墓事:土豪王治九,垂涎寿坑吉地,插入无由,欺死瞒生,摹写父手典契,吞谋祖坟,开茔▉葬。且父虽贫,不将祖山出典。试问干证,尽系豪恶故知。奸计一设,祖骸难保。乞恩抹契杜害,枯骨沾恩。上告。”

  王治九诉曰:

  “状诉为刁奸脱骗事:父债子还,律有定例,健讼李昊六,父手将山一段,契典纹银二十两,即取无还,理合照契受业。殊刁图骗,架告吞谋。不思伊父虽亡,干证现在,契书一纸,永久可凭。哭恳斧断,不遭奸骗。上诉。”

  林侯审云:

  “山有定主,谋者妄矣。债有常例,负者非焉。王治九只可据理取债,不可执典契而葬李昊六之山。李昊六亦须代父偿银,不可昧天理而负王治九之债。仰中亲速为允释,毋效鹬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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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明奇判公案

 

本明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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