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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焚化炉戴奥辛管制及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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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焚化炉戴奥辛管制及排放标准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命令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八月六日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86)环署空字第 43593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88)环署空字第 0021006 号令修正发布第 1、5、10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月六日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88)环署空字第 0064922 号令修正发布第 5、10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空字第0910069403H号令
修正发布第 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空字第0920059045号令
修正发布第 8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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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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