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焚化炉戴奥辛管制及排放标准 (民国92年)

这篇文章可能需要清理,以符合维基文库的标准,欢迎清理和改善。如果您想要查看帮助,请看帮助页面
废弃物焚化炉戴奥辛管制及排放标准 (民国91年) 废弃物焚化炉戴奥辛管制及排放标准
民国92年8月20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命令
2003年8月20日

  1.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八月六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86)环署空字第 43593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1 条
  2.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88)环署空字第 0021006 号令修正发布第 1、5、10 条条文
  3.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月六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88)环署空字第 0064922 号令修正发布第 5、10 条条文
  4.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空字第0910069403H号令修正发布第 1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空字第0920059045号令修正发布第 8 条条文

第 1 条

本标准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专用名词及符号意义如下: 一 ng:奈克,相等于 (10的-9次方) 公克。 二 N (m的3次方) :凯氏温度二七三度 (273K) 及一大气压下每立方公

   尺體積。

三 ppm:百万分之一。 四 C:经含氧量参考基准校正之污染物浓度,单位为 ng-TEQ/N (m 的

    3次方) 。

五 Q:经含氧量参考基准校正之排气量,单位为 N (m 的 3次方) /min

六 Cs:依测定方法测得,未经含氧量参考基准校正之污染物浓度,单位

   為 ng-TEQ/N  ( m的 3次方) 。

七 Os:排气中含氧百分率实测值。 八 E:输入焚化炉之富氧气体实际含氧百分率。 九 I-TEF (Int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 :国际毒性

   當量因子,國際上計算戴奧辛濃度之毒性權重。

一○ TEQ (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 2, 3, 7, 8-tetr- ach

     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毒性當量,計算戴奧辛濃度之方
     式。

一一 全连续式 (Continuous) 焚化处理设施:每日二十四小时连续运转

     者。

一二 气体满责时间:二次燃烧室 (完全燃烧) 之气体停留时间。 一三 一小时动平均值:任意一小时连续测定变动数据平均值。

第 3 条

本标准未规定事项适用其他相关标准之规定。

第 4 条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废弃物焚化炉 (以下简称焚化炉) 全连续式运转且设计 处理量十公吨/小时以上 (含) 或设计总处理量三百公吨/日以上 (含) 者之烟道排气,管制污染物项目为戴奥辛 (Dioxins及 Furans) 。 前项所称处理量系指单一焚化炉废弃物一小时最高进料重量 (不论干或湿 重) ,总处理量系指全厂各焚化炉处理量之总和。

第 5 条

本标准戴奥辛之排放标准值为○.一ng-TEQ/Nm3。 前项标准值之浓度系以毒性当量 (TEQ) 表示,系由测得附表所列各项戴 奥辛污染物浓度乘以其国际毒性当量因子 (1-TEF) 之总和计算之;采样 及测定应达五次以上,将其依大小排序取中间三数值之算术平均值,每次 采样时间应间隔一小时以上。

第 6 条

烟道排气中戴奥辛污染物之浓度计算均以凯氏温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气压下 未经稀释之干燥排气体积为计算基准,并以排气含氧量十一%为参考基准 ,校正公式如下:

                 21-11
              C=────.Cs
                 21-Os

采富氧燃烧系统,即输入焚化炉之空气含氧量超过二十一%以上时,其排 气含氧量以十一%为参考基准,校正公式如下:

                  E-11
              C=────.Cs
                  E-Os

前二项 (21-Os) 或 (E-Os) 值小于一者以一计算。

第 7 条

焚化炉之操作运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二次空气注入口下游燃烧温度一小时平均值不得低于摄氏八百五十度

二 气体滞留时间既存焚化炉应达一秒以上,新设焚化炉应达二秒以上。 三 烟道出口一氧化碳 (CO) 一小时动平均值应低于一○○ ppm,排气含

   氧量以十%為參考基準。

四 排气中含氧量应达六%以上。 五 集尘设备入口废气温度既存焚化炉应在摄氏二八○度以下,新设焚化

   爐應在攝氏二○○度以下。

焚化炉不采前项操作运转条件仍可达相同处理效果者,得检具相关证明文 件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依不同条件操作运转。

第 8 条

焚化炉应具备可即时显示前条第一项第二款以外之其他操作运转条件监控 仪表及粒状污染物不透光率、一氧化碳浓度、排气中含氧量之监测设施。 前项监测结果应作成纪录,并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当地主管机关申报。 焚化炉每年应定期检测烟道排气中戴奥辛污染物一次,于首次定期检测前 七日应检送检测计画书至当地主管机关;日后定期检测若改变其操作运转 条件,仍应再提出检测计画书。其检测结果应于检测后六十日内,向当地 主管机关提出检测报告书。前后两次定期检测应间隔六个月以上。 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焚化炉每年应定期检测烟道排气中戴奥 辛污染物二次,于每年一月至六月期间及七月至十二月期间内应各执行一 次检测。但二次定期检测应间隔三个月至九个月时间,且应排除在完成岁 修后运转之一个月内进行。 前项焚化炉于首次定期检测前七日应检送检测计画书至当地主管机关,并 于焚化炉每次定期检测前,将预定检测日期及检测内容公开于焚化厂或主 管机关资讯网站、或在当地适当地点公告,并通知环保团体及当地居民代 表参与监督。 前项焚化炉定期检测结果应于检测后六十日内,向当地主管机关提出检测 报告书,当地主管机关应于审查完成后,将检测结果公开于当地主管机关 资讯网站供各界查阅。 同一焚化厂有数个相同型式、规模、操作条件及污染防制设备之焚化炉, 得依操作许可证许可内容规定或报经当地主管机关核准,择一定数量以上 焚化炉,进行检测。但连续二次检测之焚化炉,不得相同。 前项一定数量 (X) 之择定,当地主管机关得依下列方式计算办理: X =In N,以四舍五入方式取整数。 In:自然对数。 N :相同型式、规模、操作条件及污染防制设备之固定污染源数,N ≧2

第 9 条

本标准之污染物采样及测定方法依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方法。

第 10 条

八十六年八月八日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标程序或未经招 标程序已完成工程发包之签约,并未将戴奥辛排放标准列于工程招标规范 ,且具相关证明文件之焚化炉,应自九十年八月八日起符合奥辛排放标准 值。

第 11 条

本标准除已另订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附表 国际毒性当量因子

I-TEF (Int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

┌────────────┬────────────┐ │ 戴奥辛污染物 │ 国际毒性当量因子 │ ├────────────┼────────────┤ │2,3,7,8-TeCDD │ 1.0 │ │1,2,3,7,8-PeCDD │ 0.5 │ │1,2,3,4,7,8-HxCDD │ 0.1 │ │1,2,3,6,7,8-HxCDD │ 0.1 │ │1,2,3,7,8,9-HxCDD │ 0.1 │ │1,2,3,4,6,7,8-HpCDD │ 0.01 │ │OCDD │ 0.001 │ ├────────────┼────────────┤ │2,3,7,8-TeCDF │ 0.1 │ │1,2,3,7,8-PeCDF │ 0.05 │ │2,3,4,7,8-PeCDF │ 0.5 │ │1,2,3,4,7,8-HxCDF │ 0.1 │ │1,2,3,6,7,8-HxCDF │ 0.1 │ │1,2,3,7,8,9-HxCDF │ 0.1 │ │2,3,4,6,7,8-HxCDF │ 0.1 │ │1,2,3,4,6,7,8-HpCDF │ 0.01 │ │1,2,3,4,7,8,9-HpCDF │ 0.01 │ │OCDF │ 0.001 │ ├────────────┼────────────┤ │其他 PCDDs及PCDFs │ 0 │ └────────────┴────────────┘

 備註:TeCDD:tetr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PeCDD:pent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HxCDD:hex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HpCDD:hept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OCDD :oct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PCDDs:polychlorinated dibenzodioxins
       TeCDF:tetrachlorinated dibenzofuran
       PeCDF:pentachlorinated dibenzofuran
       HxCDF:hexachlorinated dibenzofuran
       HpCDF:heptachlorinated dibenzofuran
       OCDF :octachlorinated dibenzofuran
       PCDFs: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