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州县陈焯被宣告无罪判决书
← | 广东高州县陈焯复核免予刑事处分判决书 | 广东省湛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79)湛法复字第25号 广东省湛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79年11月1日 |
被告人陈焯,男,35岁,高州县根子公社根子大队大垌陂村人。
被告人1969年被高州县革命委员会武装保卫组(69)高保刑字第2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1979年8月22日,高州县人民法院(79)高法复字第20号判决书改判为免予刑事处分。被告人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
被告人在文化大革命中有偏激的言论。在大字报中认为不应受到管制的二十四户五类分子,本来就不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专政对象。被告人对待地主富农的主张,也是正确的,故判决如下:
(一)撤销高州县人民法院(79)法复字第20号判决。
(二)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再上诉。
广东省湛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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