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喜式/卷第卌一

弾正台

凡台弾人者。词容端厳。依理糺弾。其受弾者。敬慎容止。恭声称唯。乃陈所问。违者复弾。

凡台糺弾不当者。即有得弾之官。其台弾不论〓合不。慎须受弾。

凡弾正不得弾太政大臣。太政大臣得弾弾正。其左右大臣与弾正。若有非违者。各得互弾。

凡弾亲王及左右大臣者。弼已上在台座。而遣忠一人于堂上弾之。诸王诸臣三位已上及参议者。就其前

座弾之。/预仰所司/令设座。∥四位已下不问王臣。皆唤其身于台弾之。/五位已上/设座。∥其被弾人者。起座称唯。弾竟之后。亦起

称唯。若不起者亦弾之。

凡弾大纳言以下者。就第二堂座弾之。太政官厅不得。

凡为弾参议已上。差忠一人令度驰道。/厳敬/徐步。∥

凡亲王。诸王。诸臣威仪进退不合礼。若式部不糺者。唤省而弾之。

凡三位已上有可糺弾而其身不在朝座者。台唤家令勘问。若家令告于本主。犹不肯答。如此之类。遣

忠已下。就其家対弾。若事大者奏闻。

凡台奏弾事者。不経太政官而直奏闻。/将奏事者。忠诣阁门。告大舎人令伺奏事状。有可召者。尹已下忠已上共入上闻。/若御大极殿者。忠就大舎人处伺奏事状。舎人召台者。准前上闻。但临时奏事者。∥

/忠以上一人诣内侍/所。令内侍奏闻之。∥

凡台闻官司枉判及闾里犯法者。追所由人勘问。其由得実応奏者。随即奏闻。

凡弾官人及雑色人者。具录犯状。移刑部省。令断罪状。応附考殿。即移本司并式兵部等省。

凡诸司人等就台版位。皆向正北。

凡尹若有犯者。弼以下忠以上。共判奏弾。/弾当理者。/下座而退。∥其弾正之内。有非违者。各相弾之。

凡亲王。太政大臣。左右大臣入朝堂者。诸司皆起座。/亲王。太政大臣/者。磬折而立。∥坐定乃以次复座。退出亦同。

凡开门时者。令忠已下立宫阁门糺弾非违。

凡亲王就厅座者。前阶后阶随便。但五位以上。初终必自前阶。

凡申政于太政官者。外记立于弁官史上。八省丞亦立史下。唯依考选事。被率之日。外记。史并立式部下。

凡含嘉堂并顕章堂官人。不得従晖章堂。修式堂后通东门。承光堂官人。不得通西门。

凡官政未竟。诸司不得退座。若有违者。即糺弾之。

凡诸司官人。开门以后就朝座者。即加纠弾。但参议以上。左右大弁。八省卿。弾正尹不在弾限。

凡诸司官人等。未闭门之间下去。宜厳糺之。

凡京官五位已上。先参朝堂。后赴曹司。或三日频不参。而式部不勘者。台唤式部勘之。

凡诸司或空朝座。台即弾之。

凡朝庭容仪。若有怠缓者。可弾弾之。可笞笞之。

凡致敬礼者。三位已下拝亲王。大臣及一位。/参议已上唯拝/亲王大臣。∥四位拝二位并三位参议已上。五位拝三位并四位

参议。六位拝四位。七位拝五位。神祇官祐史拝次官已上。太政官外记拝少纳言。左右史拝弁。省。台。职。坊。

使。寮。司判官。主典。诸卫府监。曹。尉。志。太宰监典拝次官已上。助教。直讲拝博士。东宫官人拝傅。六位已下

拝学士。国介拝守。镇守监曹拝将军。官人见本国守。官卑者致敬。位同者不拝。若就国见犹拝。/诸司。诸国史/生。及诸卫府∥

/府生已下二宫舎人等。于判/官已上。不论位高卑皆拝。∥以外任随私礼。不拘此制。

凡亲王。大臣及一位。二位于五位以上答拝。于六位以下不须。五位以上于六位以下答拝。/低头高下/亦同上。∥

凡三位已下于路遇亲王者。下马而立。但大臣敛马侧立。

凡四位已下逢一位。五位已下逢三位已上。六位已下逢四位已上。七位已下逢五位已上。皆下马。余応致

敬者。皆不下。/其不下者。/敛马侧立。∥応下者。乘车及陪従不下。/中宫。东宫/陪従准此。∥

凡无位孙王逢三位已上下马。六位已下逢无位孙王不下。

凡元正之日。糺弾五位以上诸王诸臣威仪。并著用物色违制。及朝拝刀祢等非违。/诸节准/此。∥

凡朝拝之时。式部省引刀祢列朱雀门外。讫忠以下左右分列糺弾非违。

凡正月十五日。忠以下向主殿寮。糺検文武官人等进薪违制。

凡春秋釈奠。検察祭仪。

凡二季大祓日。/六月。十二/月晦日。∥忠以下向祓所。糺弾非违。

凡京中弼以下毎月巡察。勘弾非违。/东西市并诸寺非违。及/客馆路桥破秽之类。∥

凡巡検之日。京职若承勘当者。依下马法行之。其史生坊令。不论位阶皆下马。

凡宫城内外非违及污秽者。毎日忠已下糺察。但禁中者不须。

凡诸国调宿处者。忠已下执问非违。

凡赐位禄季禄者。向大蔵省検察非违。若有五位以上不参者。台即勘录移刑部省。但左右近卫不在此

限。

凡台疏以上。自非别敕。不得権任他务。

凡台召式部省者。只可称省。若省召台者可称疏名。

凡新有立制宣旨者。告示検非违使。

凡宫中诸司。各令本司扫除其回。/所所/亦同。∥

凡八省院回。左右卫门相分扫除。/丰楽院/亦同。∥

凡诸司官人等曹司。或马子或女人居住。运出秽物置其垣外。宜重加禁断。

凡台官人。不得充所所别当。

凡临时别敕。莫承弁史伝宣。

凡五位以上。通用牙笏。白木笏。前〓0331后直。六位以下官人用木。前挫后方。

凡诸王。诸臣衣服食物。不得盛案以行宫中。违者弾之。

凡朝庭仪式。衣冠形制。台并式部惣知糺正。

凡衣袖口阔无问高下。同作一尺二寸已下。其腋阔者一尺四寸。其表衣长才著地。

凡除礼服并参议已上半臂。五位已上〓头之外。不得著罗。

凡无品亲王。诸王。内亲王。女王等衣服色。亲王著紫。以下孙王准五位。诸王准六位。/其服色者/用〓。∥

凡妇人得著夫衣服色。但节会之日。不在此例。

凡大臣帯二位者。朝服著深紫。诸王二位已下五位已上。诸臣二位三位。并著中紫。

凡庶人以上。不得袄子重著。

凡绫者。听用五位已上朝服。六位以下不得服用。

凡五位以上女。依父荫得著禁物。/虽为六位以下妻。/“著”犹得依父荫。∥

凡纻布衣者。虽深退红自非軽细不在制限。

凡揩染成文衣袴者。并不得著用。但縁公事所著。并妇女衣裙。不在禁限。

凡浅杉染袴。朝座公会悉听服用。

凡锦衣者。内命妇及女王。并五位以上嫡妻子。并节会之日听通服。繍者不在听限。

凡深浅纯紫裙者。听庶女以上通著。

凡苏芳色者。亲王以下。参议以上。非参议三位。及嫡妻女子。并孙王并听著用。

凡卫府舎人刀绪。左近卫绯〓。右近卫绯缬左兵卫深绿。右兵卫深绿缬。左门部浅缥。右门部浅缥缬。

凡囚狱司物部横刀绪色。胡桃染。帯刀资人黄。

凡诸禁色者。惣虽下衣不听服用。

凡支子染〓色可滥黄丹者。不得服用。

凡灭紫色者。参议已上听通用。五位已上听著半臂。

凡赤白橡袍。听参议已上著用。

凡公私奴婢服。黄葡萄浅红。赤练橡。白橡。墨染。其裙青赤〓布等色听之。紫绯绿绀缥等不须全色。唯得

缬纰裁缝。

凡亲王以下车马従服色。通著皀及踯躅染青褐。自余色皆断之。其女従衣者。通著黄赤练蒲萄退红中绿浅

橡白橡墨染等色。

凡亲王以下五位以上。及内亲王。孙王。女御。内命妇。并参议以上。非参议三位嫡妻女子。大臣孙。女蔵人等

従。并听著染袴。

凡金银薄泥。不得为服用并雑器饰。但五月五日诸卫府甲胄之饰。不在制限。

凡纯素金银及白镴。听为五位已上服用之餝。

凡缥色以蓝揩者。卫府舎人等仪服。他人不得辄用。

凡画餝太刀。五位以上听之。

凡刻镂太刀。非新作听五位已上著用。

凡刀子刃长五寸以上。不得辄帯。但卫府者听之。

凡内命妇三位以上。听用象牙栉。

凡五位以上听用虎皮。但豹皮者。参议以上。及非参议三位听之。自余不在听限。

凡白玉腰帯。听三位以上及四位参议著用。玳瑁。马脳。斑犀。象牙。沙鱼皮。紫檀五位已上通用。

凡纪伊石帯隐文王者。及定槢石帯参议已上。刻镂金银帯及唐帯。五位已上并听著用。纪伊石帯白晢

者。六位已下不得用之。

凡乌犀帯。听六位以下著用。但有通天文者。不在听限。

凡鱼袋者。参议已上。及著紫诸王五位已上金装。自余四位五位银装。

凡以独〓锦。为鞍褥者禁之。

凡六位以下鞍秋总。不得连著。但听著秋衢及后末。紫鞍褥紫篭头鞍〓绯秋等。皆禁断之。〓秋者。不在

制限。

凡参议已上。検非违使别当已下。府生已上。听著绯秋。

凡貂裘者。参议已上听著用之。

凡罴皮障泥。听五位以上著之。

凡内亲王。孙王。女御。及内命妇。并参议以上。非参议三位嫡妻女子。大臣孙。并听乘用金银装车屋形。

凡内亲王。三位已上内命妇。及更衣已上。并听乘糸葺有庇之车。并著绯牛秋。

凡市人。不得以白绫夹缬等为车屋形里。以雑揩色为従者衣。以彩色编竹成文为帘。及将従四人以

上。

凡车马従者。亲王及左右大臣十四人。大纳言十二人。中纳言十人。参议八人。一位十二人。二位十人。三位八

人。四位六人。五位四人。/陪従之日。二位已上八人。/三位六人。四位五位四人。∥六位以下二人。其妃廿二人。夫人廿人。嫔十八人。女御十六人。内

亲王廿人。二世女王十人。内命妇一位十八人。二位十六人。三位十四人。四位十人。五位八人。/陪従之日。内亲王十/人。三位已上六人。∥

/四位五/位四人。∥六位以下四人。更衣十人。女蔵人六人。女孺四人。庶女二人。外命妇准夫従数。左右大臣女九人。大纳

言八人。中纳言七人。参议六人。一位八人。二位七人。三位六人。四位五人。五位四人。女孺亦四人。女従者各

减车马従半。

凡东西仕丁坊贩鬻者。一切禁断。但酒食者不在禁限。

凡禁断刈大小麦青苗为马草。売买并桑枣木鞍桥。

凡纯缥并宝髻。及纰裙剪彩作〓0229等莫禁

凡妇人袷裳。不论贵贱。一裳之外。不得重著。単裳不在制限。

凡裁绢〓为猟衣袴。缝白绢〓著従女衣裳。以糸葺车。及用金银餝等。悉皆禁断。/但金泥钉/非制限。∥

凡双六者。无论高下。一切禁断。

凡京都踏歌。一切禁断。

凡私养鹰〓0302。台加禁弾。

凡右大臣已上薨者。発哀三日内。诸司理事如常。不可问狱行刑。

凡丧葬盛餝奢僣。及淫祀之类。左右京职若不禁者弾之。

凡进告朔函时者。弁官。式部。兵部。弾正五位已上者。立本司厅前。他司五位已上者。立东西厅前。诸六位已

下立弁官式部厅后。

凡五月五日。五位以上诸王。诸臣献走马时。兵部省分头。阵列朱雀东西。讫省申台云。列马讫。即忠以下

分立左右。巡検禁物。其走马装束。听用纯素金银。乘人装束。不听禁色。若有违犯。兵部不勘者。唤省及

主弾之。

凡五月五日。供节诸卫府官人以下。除甲胄餝之外。不听用金银。縦有违犯。只弾禁色。不得抑留。/五品以/上走马∥

/装束禁色/亦准此。∥

凡市人集时。入市召市司。令市廛静定。毎肆巡行糺弾非违。/谓锦纱绫纻若阔不盈一尺九寸。长不盈六丈。又/売物者有行滥及横刀鞍等不题凿造者姓名之类。∥又

问有皇亲及五位以上。遣帐内资人若家人奴婢等。兴贩与百姓倶争利者耶。

凡大臣已上覆鞍者。用浅紫。参议已上深绯。诸王五位以上绿色。诸臣黄色。六位已下不得用。

凡神泉苑回地十町内。令京职栽柳。/町别/七株。∥

凡神泉大学回地。令京职扫除之。谷仓院亦同。

凡诸司勘収诸国贡物不合留难。若有作逗留百姓辛苦者。台即巡検随事糺弾。但忠已下之外。弼时时

监临。

凡巡検左右京之日。量状决罚。

凡东西二寺斎会日。/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忠已下向寺糺弾非违。/糺众僧及男女禁色。/并男女交雑之类。∥前三日唤左右京职云。将依例巡

検。宜使条令告寺家弁备之。

凡台官等。検校狱中非违。/谓杖笞大小。安置罪人。及给/荐席薬。合法以不之类也。∥

凡禁色惣従破却。但五位已上并律师已上。录名奏闻。僧尼依法苦使。

凡唤左右京职云。将遣忠以下検京中非违道桥及诸寺。宜厳仰条令。预定便处会集男女。亦告诸寺三

纲等。令弁备如上。即忠以下到彼会所问云。有京职官人及坊令等。冤枉百姓。凌侮长幼耶。又有孝子顺

孙义夫节妇以不又有悪女扰乱闾巷以不。又到寺家遣条令告三纲。即撃钟会僧。讫条令申云。坐定。即

忠以下入著座。问众僧云。三纲供养众僧有所阙失耶。又有骂辱众僧。并将三宝物饷送官人耶。又有

三宝燃灯所阙失耶。次问三纲云。有众僧乖违法式。扰乱徒众。及骂詈三纲。凌突长宿。好小道卜吉凶。

怀巫术救疾病者耶。又有饮酒醉乱。及与人闘乱者耶。又有著禁色者耶。/谓绫罗锦/绮之类。∥

凡大営造时。工匠役夫之处遣忠以下。糺弾非违。/仰所司令移役夫散帐并人数。遣忠/糺访郡司部领等。勘糺私駆役之类。∥

凡有非违人。召其本司及管省而弾之。

凡记非违者。不必封记。

凡僧尼等不可売买。但随身品物便得売买。又薬丹等听著身。

凡宫城四面墙内。不得积物。不听停马。

凡娶宫人为妻妾者。容隐私舎不肯出仕者。依法科罪。又娶亲王及诸臣等驱使妇女。不令仕其主者。

令本主具录状送京职。量加决罚。

凡队仗内有非违。而台不弁姓名者。直至仗头就主司问之。

凡在京仓蔵。并令台巡検之。

凡决死囚。皆令台左右卫门府监决。若囚有冤枉灼然者。停决奏闻。

凡遣台官人于五畿内之仪。预定忠一人。然后尹若弼一人。忠一人。参太政官请进止。讫即参入被唱定。

讫还出即作下国符。请官印及官符。讫教使忠云。除杀罪之外悉决之。

凡被遣邻国之使。著正官座者不禁。

凡弁官有犯。挙弁官名唤之。若有身犯指其人唤之。

凡中纳言以上召台者。疏以上参。

“凡巡検左右京之日量状决罚。”

凡诸司五位以上。共率僚下。且就朝座。然后行曹司政。怠慢政事有阙。厳加禁制。

凡侍医近卫府生以上。并検非违使等者。并除节会之外不必著朝服。/申诸司政之日。/不在此限。∥

凡听左右近卫兼雅楽伎才长上者。令帯剣把笏。

凡蕃客朝拝之日。仮内舎人。得著金银饰仗〓。

凡建礼门南庭者。除中央之外。悉令生草。

凡诸卫府五位以上。通著朝服。其著胡〓并立仗之日。著位袄。但参议已上不在此例。

凡内外诸司。不论把笏。非把笏者。公事。公会之所悉著靴。自余时著履。/把笏者。虽非公会。/雨泥之日听著靴。∥又庶人等通著履。

凡文武官人以下。把笏番上以上。八位以下之辈。毎年待式兵両省移。遣忠等就本司。糺弾其服色违滥。

凡一世源氏有犯。遣疏就弾之。

凡犯重応捕而拒捍者。発当处兵捕之。若犯状灼然不肯伏。弁事争诉者。累加本罪。

凡犯人逃走。令検非违使追捕。

凡运民部廪院米车马自美福门胁门。运大膳职雑物。大炊寮米并雑谷自郁芳门。运在中院西木工寮木

屋材瓦。造酒司米自谈天门。运春宫坊雑物自待贤门。并听出入。

凡王臣马数。依格有限。过此以外。不听蓄马。

凡随身之兵。各有储法。过此以外。不听贮蓄。

凡六位七位朝服。同著深绿。八位初位共服深缥。

凡三位以上。听建门屋于大路。四位参议准此。其听建之人。虽身薨卒。子孙居住之间亦听。自余除非门

屋。不在制限。其坊城垣不听开。

凡职事亲王及三位以上诸王。诸臣者。各以所职官名为号。

凡厅座者。亲王及中纳言已上倚子。五位以上漆涂床子。自余素木床子。

凡诸卫府生以上。/左右马寮/准此。∥除卫仗日之外。皆著靴。但著布帯时。须用麻鞋。

凡除著靴之外。通著麻鞋。

凡临时検校鸿胪馆。

凡听内外诸司人等著薄朝服。

凡部内百姓出弃病人。五位以上取名奏闻。六位以下不论荫赎决杖一百。其职司知而不糺。及条令坊

长邻保相隐不告。并与同罪。

凡散斎之内。不得吊丧问疾食完。不判刑杀。不决罚罪人。不作音楽。不预秽悪之事。若有违犯。厳加

禁制。

凡十一月中卯日。応宿官人历名。上左弁官。

凡台有所犯者。式部省加教正。

凡宫城卫庐。东面五宇。南北面各二宇。东北东南隅各曲舎一宇。西面五宇。南北面各二宇。西北西南隅各曲

舎一宇。并桧皮葺。但直南一面庐四宇。东西両隅曲舎二宇。特瓦葺。

凡台巡行京里。厳加决罚令扫清。在宫外诸司并诸家扫除当路。又置樋通水。勿露污秽。又条令。坊长

等。依例毎旬巡検催扫。若不従此制诸家司并内外主典以上。移式部兵部。贬考夺禄。四位五位录名奏

闻。无品亲王家及所所院家。以其别当官准诸家司亦移省贬夺。其雑色番上以下。不论荫赎决笞。

凡男入尼寺。女入僧寺之事。除非夜时任“莫”令出入。

凡弾正者。月别三度巡察诸司。糺正非违。若有廃阙者。乃具录事状移式部。考日勘问。

凡阙官不仕要剧者。充台中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