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喜式/卷第廿九

刑部省

凡盗取佛像改作衣物。虽渝其色犹送本处。若不知主者。便入寺家。毁金像。作镜钟。亦随见在入寺。

若作釜及雑器者。本是佛像添造佛像。菩萨添造菩萨。不须交雑。

凡僧尼犯罪応讯者。皆拠众证定刑。不须捶拷。其応还俗者。具注本贯姓名年纪腊数。移送治部民部等

省。除附帐籍。

凡诉讼人注僧尼为证人者。遣省丞录及判事属各一人。就寺勘问虚実。

凡縁有勘事。応请诸寺三纲者。移送治部。

凡五位以上。犯罪応推者。皆设床席。

凡流罪以下。随発且断。其死刑者。皆惣断十月四日申官。即断文令判事属申送。

凡流移罪人者。省申官递请左右兵卫。为部领。即授省符。路次差加防援。令达前所。其返抄者。従官下

省。

凡格式立制不定其罪。律有本条。依律罪之。不縁违式之科。

凡有栅戸逃亡。若元差平民为栅戸者。以戸口逃亡罪论。若特宥死罪配栅戸者。准兵士逃亡法。

凡私鋳銭。其作具并銭铜等物。皆没官。

凡犯罪会赦及降合免者。并拠赦降出日免罪。

凡罪人会赦合放者。省即免之。不可申官。

凡被告犯罪推劾。无罪及徒人役満者。依法合免。其为人凶悪众庶共知者。不须放免。禁固狱中。理応放

者。申官免之。

凡告囚罪名者。囚狱司引罪人。就省版位。即判事属読示判状。少判事以上覆问服不。

凡犯罪之人。或〓0321或弱。决杖之时。且寒且热。重加顿杖。恐致死亡。须量其貌。満役之间。准折决毕。

凡诸国不进犯罪人位记。移式部省。拘留朝集使返抄。

凡応毁罪人位记者。省収位记。申送弁官。官以位记返付省。更定日申官。其日丞录与中务。式部。兵部

等省。共就太政官。三省录各持位案筥。刑部录持位记筥。共入列立庭中。/北面东/上。∥大臣命召。称唯就座。弁官

申可毁位记之状。讫即刑部录以位记筥。进付外记。申云。毁位记若干枚。大臣命毁之。称唯毁。毕录进

取位记筥复座。讫即退出。/事见/仪式。∥

凡流移人者。省定配所申官。具录犯状下符所在并配所。/良人请内印。/贱隶请外印。∥其路程者。従京为计。伊豆。/去京七百/七十里。∥

安房。/一千一百/九十里。∥常陆。/一千五百七/十五里。∥佐渡。/一千三百/廿五里。∥隐岐。/九百一/十里。∥土佐等国/一千二百/廿五里。∥为远流。信浓。/五百六/十里。∥伊予等国/五百六/十里。∥为

中流。越前。/三百一十/五里。∥安芸等国/四百九/十里。∥为近流。

凡决死囚者。省预移送弾正卫门。其日会集市司南门。共监行决。其弾正。左卫门官人列门外东。/各西面北上。/相去一许丈。∥

刑部右卫门官人列门外西。/各东面北上。/相去同上。∥市狱両司列于南庭。/自卫府南去四许丈。各北面/中上。东西平头。相去三许丈。∥囚人当中间而跪。/自両司/南去三∥

/四许/丈。∥物部分阵防援。/列囚左右。/北向中上。∥立定录进于両司中间。北向宣告犯状罪名示众。众人称唯。毕还于本列。即

丞召両司仰云。依列行之。両司称唯以还本列。転告物部。物部称唯案剣戮之。/绞者用/纲。∥其残骸者令授近亲

敛之。若无亲者令両司埋城外闲地。兼树〓示。/注国郡/姓名。∥

凡弁官所下罪人。到省付囚狱司。司即易其徽缠。其有行决者。随罪軽重。于市若囚狱司决之。行决之日。

丞录各一人。引囚狱官人并物部丁。赴向市司。便令本司唤集市人。〓列立司南门。示众决之。于囚狱司决

者。于厅前决之。

凡徒罪以上。具录犯状。移送民部。

凡徒人年限者。従入役日始计。其徒役満者。省具录事状。递送本郷。

凡徒以上罪人応勘籍者。具录姓名。移送民部。待报乃断。

凡诸国申送流移人及家口未発遣间。固禁狱中。其粮以赃赎物给之。/人别日米一/升。塩一夕。∥

凡罪人逃亡者。申官追捕。

凡狱囚応给衣粮。荐席。医薬。及修理狱舎之类。用赃赎物者。申官听裁。然后给之。在外者先用后申。

凡父母縁贫穷売儿为贱。其事在己丑年以前。〓任依元契。若売在庚寅年以后及因负债被强充贱并

余亲相売者皆改为良。不须论罪。其大宝二年制律以后依法科断。

凡宣良贱判者。卿引录以上列于西行。大判事引属以上列于东行。囚狱司一人当両头中间二许丈

却立。次主若寺檀越一许丈却立。次贱男东列跪。贱女西列跪。物部丁挟立于贱东西。自朝堂会昌门入。各

如前列。卿已下当修式堂东北角列立。大判事已下当晖章堂东北角列立。并北向。各立定当宣判事。自中

间进二许丈。宣告判状。毕还立本列。若判为良者。主若檀越并囚狱司西侧避立。即囚狱司教示贱等。令再

拝舞踏。然后従下退出。若判为贱者。囚狱司西侧避立。主若檀越再拝舞踏退出。寺仪亦如之。

凡赎罪无铜。准価徴銭。

凡赎铜銭者。収囚狱司。省相共出纳。

凡応因事相唤者。省丞便召判事之属。判事得召省录。其相送文书者各为牒。

凡诸司治务。或乖法式。有司守法。皆须因修。若有乖违律令者。依法科处。

凡左右大臣以上薨者。発哀三日内。诸司理事如常。不可问狱行刑。

判事

凡讯狱讼书者。具录诉状。其申官解文者。少除繁辞。宣判之日必须委曲。

凡弾正台移送罪人。若有事不分明者。遣刑部录判事属。就台谘问。若明知台之所枉。乃追就省勘问。其

検非违使所送罪人亦准此。

凡国司税帐之外隐截租税者。随弁官宣下断其罪。具录事状及物数。年终申太政官。

凡僧尼犯徒以上。还俗応徒。若会赦免罪者。听为僧尼。

凡判良贱诉者。具录事状申官奏闻。

凡断徒以上盗人者。必勘前年盗人历名。然后依法科断。

凡平赃布者。长五丈二尺。広二尺四寸为端。

囚狱司

凡司内所须笞杖。毎年十一月役物部丁令采备。/笞杖各一/千枝。∥

凡罪人者随罪軽重。著〓0269若盘枷。/故烧公私仓舎盗。私鋳銭强奸之类居/作者即著〓0269。雑犯徒罪之类著盘枷。∥其〓0269或四人或三人为连。至暮著〓。明旦

脱而役之。

凡罪人死亡者。具注姓名年居并入徒年月日申省。

凡禁囚之处。当宿官人恒将物部并物部丁等。毎夜巡検。/従三月至七月别三度。/従八月至二月别四度。∥

凡縁看侍狱囚及饷衣食家人入禁所者。捜监锥刀及他物以堪自害。并文书笔墨等类。

凡徒役人者。令作路桥及役雑事。又司毎六日将囚人等。使扫除宫城四面。其雨后旦亦扫清宫内秽污

并厕沟等。

凡徒人役満。具录役日并作物色目。申送于省。

凡応戮罪人者。注预事物部历名进省。即官人共率供事。

凡物部十人。申省移式部。勘籍补之。其物部丁八人。准诸司直丁给粮。